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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 (Transfer)

內容

指各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及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結果,將屆臨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之過程。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及機關裁撤時,其永久保存檔案亦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各國永久保存檔案移轉年限有二十年、三十年等不同規定,惟特殊媒體檔案,應視其性質而有不同之移轉年限。依我國「國家檔案移轉辦法」規定,各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自案卷內最晚文件產生日屆滿二十五年,應於次年造具檔案移轉目錄辦理移轉。

相關詞

  • 移交

參考資料

  • 路守常。現代實用檔案管理學。台北市:三民書局,民79年。
  • 檔案管理小百科編委會編。檔案管理小百科。北京:檔案出版社,1993年。
  • 國家檔案移轉辦法。檔案管理局90年12月12日(90)檔秘字第0002054-4號令發布。91年1月1日施行。
  • 發布日期:113/07/23
  • 最後更新時間: 113/07/23
  • 點閱次數: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