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圖

 
:::

定期保存檔案 (Temporary Records)

內容

指機關因應業務執行或工作需要,依相關作業規定,判定有一定保存期限之檔案,以滿足檔案查考與參考利用之需。我國將定期保存檔案之年限區分為三十年、二十五年、二十年、十五年、十年、五年、三年及一年計八個等級,期建立檔案分期管理之觀念。

相關詞

參考資料

  • 檔案法。中華民國88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297480號令公布全文三十條。91年1月1日施行。
  • 發布日期:113/07/23
  • 最後更新時間: 113/07/23
  • 點閱次數: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