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保存檔案 (Temporary Records)
內容
指機關因應業務執行或工作需要,依相關作業規定,判定有一定保存期限之檔案,以滿足檔案查考與參考利用之需。我國將定期保存檔案之年限區分為三十年、二十五年、二十年、十五年、十年、五年、三年及一年計八個等級,期建立檔案分期管理之觀念。
相關詞
參考資料
- 檔案法。中華民國88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297480號令公布全文三十條。91年1月1日施行。
內容
指機關因應業務執行或工作需要,依相關作業規定,判定有一定保存期限之檔案,以滿足檔案查考與參考利用之需。我國將定期保存檔案之年限區分為三十年、二十五年、二十年、十五年、十年、五年、三年及一年計八個等級,期建立檔案分期管理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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