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圖

:::

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每三年考量提供電子檔案技術服務之辦理費用及成本變動趨勢等情形,重行分析成本及檢討,經檢討提供上開服務所須人力、設備、電費等費用及成本支出增加,爰修正本標準。

另本局辦理技術服務過程(如硬碟消磁)已採全程錄影及品檢機制,業具資料保護之效,將適時依技術發展與時俱進提升保護機制。

  • 發布日期:115/06/24
  • 最後更新時間: 115/06/24
  • 點閱次數: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