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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規定,移轉為國有之不當黨產,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同條例第11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本基金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並由本局辦理基金業務幕僚作業,期望透過本基金,助益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相關工作之推展。
- 發布日期:113/06/24
- 最後更新時間: 113/10/14
- 點閱次數: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