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檔案應用申請與不服准駁決定之行政救濟程序
哪些人能向政府申請檔案應用?檔案法的政府機關範圍為何?對檔案申請准駁決定不服時,該怎麼提出救濟來保障權利?本文將作簡略介紹,讓大家對檔案申請及行政救濟能有初步認識。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秘書室視察 吳虹冠
壹、檔案法適用機關及申請人資格
檔案法(以下稱本法)為政府提高行政部門資訊透明度所制定之陽光法案之一,人民依本法可以向政府機關申請檔案:
一、適(準)用機關
本法第1條及第2條規定之適用對象為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涵蓋總統府、五院及其所屬各機關、 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及其他各地方機關、縣(市)議會等;第28條規定公立大專校院、公營事業機構、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之個人或團體於受託事務範圍內,準用本法規定。特別一提的是行政法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人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稱政資法)相關規定公開之。而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環,相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即有納入檔案法規範之必要,爰行政法人之檔案管理及應用等事項,準用本法規定。
二、申請人
本法並未明文檔案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依本法第1條第2項規定適用其他法令。由於檔案是政府資訊之一環,故依據政資法第9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第1項)。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第2項)。」至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依上開政資法規定尚無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權利。至於未成年者申請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並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貳、檔案應用准駁規定
依本法第17條規定,各機關受理民眾之申請檔案應用,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爰此,各機關應本於權責視個案情形,依本法第18條、政資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規定(例如著作權法、公司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等等)作為准駁決定。又本法施行細則第17條明定,檔案內容如有限制應用情形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法第19條規定,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及不服決定提起訴願之教示條款。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上開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檔案應用注意事項、收費標準及應攜帶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參、行政救濟程序
受理檔案申請之機關所為准駁決定係屬行政處分,倘民眾有所不服,依本法第1條第2項「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規定,適用政資法第20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以保障民眾權益。而所謂行政救濟程序,係指依訴願法而提起之訴願程序,及依行政訴訟法而提起之行政訴訟程序(圖1)。
圖1 不服檔案應用申請准駁決定提起行政程序流程圖
資料來源:筆者整理
在說明訴願程序之前,我們先來釐清檔案的訴願管轄機關,本局接獲一些機關洽詢本局是否為檔案應用申請不服決定之訴願管轄機關,探究原因可能係認為本局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按訴願法第5條第2項規定「訴願管轄,法律另有規定依其業務監督定之者,從其規定。」然而檔案法並未另定訴願管轄,爰有關各機關等之訴願管轄仍應依訴願法第4條規定辦理自明。例如民眾向縣市政府申請影印開鑿水井工人之證明書事件訴願案之管轄權屬,因檔案內容涉及灌溉用水權益事項,應就其所涉事務之實質內容為核判,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起訴願。
檔案申請人(即訴願人)不服機關所為准駁決定,於接獲處分書後,依教示條款指示,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圖2),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或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接獲訴願後,應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如認訴願有理由,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如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應儘速檢卷答辯,送交訴願管轄機關,並將訴願答辯書抄送訴願人(訴願法第58條參照﹚。訴願機關進行訴願程序,召開委員會審查並作出訴願決定,訴願決定的態樣有不受理、駁回或撤銷等。在此須特別強調,訴願除斥期間(即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內)屆滿前務必要完成送達原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而不是以郵戳交寄日,若訴願人逾期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亦得以逾法定期限為由,不予受理,此為先程序後實體之故,訴願人不得不謹慎。(訴願法第14條及第77條參照)又行政救濟應先提起訴願,於對訴願決定不服時,始得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倘訴願逾期,自然無法提出行政訴訟,對權益響甚鉅。
圖2 訴願書
資料來源:行政院法規會
訴願人如不服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圖3);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書狀,經高等行政法院審查後轉交最高行政法院。
圖3 行政訴訟起訴狀
資料來源:司法院
肆、結語
有權利就有救濟,人民因有知的權利而得向政府申請檔案及政府資訊,並於不服政府行政決定(處分)時,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此乃是憲法賦予人民之訴訟權利,所以,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本電子報所載國家檔案資料採取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臺灣授權條款釋出,同意授權予不特定之公眾以重製、散布、發行、編輯、改作、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之方式利用,以及創作衍生著作。
本文檔案下載:
知識+No.163
|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10-01-18
|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22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