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瑰寶-高雄市升格:行政區劃與人事組織的調整

高雄市升格:行政區劃與人事組織的調整

慶祝高雄市升格
慶祝高雄市升格
案名:政府政治、警消、故宮文物
檔號:0067/2015/1
來源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高雄市是全球聞名的國際港口都市,同時也是南臺灣首屈一指的工業大城。今年,適逢高雄市改制升格直轄市40週年,就讓我們一起翻閱國家檔案,回顧高雄市升格前後行政治理空間與人事組織調整的變化沿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應用服務組協同研究員 蔡昇璋

高雄係於1920年(大正9年)因臺灣地方制度修正,由原稱「打狗」更名而來,隸屬高雄州高雄郡高雄街,1924年(大正13年)高雄街升格為高雄市,市役所(市政府)即位於今天哈瑪星的代天宮,是為高雄設市的開端。1937年(昭和12年)依據臺灣都市計畫令擴大都市範圍,從高雄川(愛河)以西延伸至以東地區(圖1),1939年(昭和14年)又將市役所遷至鹽埕埔(今鹽埕區),規劃建設成可容納40萬人口的港口大都市(註1)。

圖1 高雄市街計劃圖附屏東市地圖
圖1 高雄市街計劃圖附屏東市地圖
案名:高雄市街計劃圖
檔號:0026/299/001
來源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民國(以下同)33年,政府為接管臺灣預作準備,由中央設計局臺灣調查委員會擬訂「臺灣接管計畫綱要」(註2)。對於接管後的行政組織架構,成立臺灣省政府(以下稱省府),下設縣市,就原有日治州、廳、支廳、郡市改組之,街庄改組為鄉、鎮,保甲及原有管轄區域,暫不變更。

34年,政府接收臺灣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根據接管計畫綱要原則,頒布「臺灣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及市政府編制表」,高雄與臺中等市並列為二等市(圖2),又根據「市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地位重要其人口在十萬以上者」(圖3、圖4),設置高雄等九省轄市,依法令掌理省轄市行政事務,監督所屬機關及自治團體,並執行中央和省委辦事項。省轄市下設區、里(圖5),高雄市下轄旗津、前鎮、連雅(苓雅寮)、前金、新興、三民、鹽埕、鼓山、左營及楠梓等十區(圖6)。

圖2 臺灣省轄市市政府編制表
圖2 臺灣省轄市市政府編制表
案名:省轄縣市組織暫行規程及市政府編製
檔號:0035/012-4/1/1/001
來源機關:臺中市政府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3 市組織法
圖3 市組織法
案名:地方自治法規選輯
檔號:0035/818.12/0019
來源機關:外交部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4 臺灣省行政區域圖
圖4 臺灣省行政區域圖
案名:地政圖冊處理各項
檔號:0035/A159/1
來源機關:臺南縣政府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5 臺灣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
圖5 臺灣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
案名:省轄縣市組織暫行規程及市政府編製
檔號:0035/012-4/1/1/001
來源機關:臺中市政府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6 高雄市各區名稱及住址一覽表
圖6 高雄市各區名稱及住址一覽表
案名:疆界
檔號:0035/158/1
來源機關:高雄市政府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36年省府鑒於先前行政區域調整並未解決各縣市間人口、土地資源等劃分不合理之現象,著手研擬調整(圖7);12月,高雄市參議會提出擴張市區域案,懇請中央政府將鳳山區劃歸管轄,以增加市府財政收入,後因高雄縣治在此,而未獲採納(圖8)。

圖7 內政部對調整臺灣省縣市行政區域意見
圖7 內政部對調整臺灣省縣市行政區域意見
案名:臺灣省行政區域調整及重行納入我國版圖
檔號:0039/3101208/0001/001/010
來源機關:總統府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8 請政府擴張高雄市區域案
圖8 請政府擴張高雄市區域案
案名:疆界
檔號:0037/158/1/001/005
來源機關:高雄市政府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38年省府完成「臺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草案」,同時邀集各地菁英組成「臺灣省地方自治研究會」,針對行政區域調整提出意見;此外,「臺灣省參議會」及「臺灣省各縣市地方自治實施督導委員會」,也各自提出修正案,最終省府將陳請行政院核示(圖9)。

39年8月15日,行政院就此調整方案進行討論與意見交換,達成以省參議會審議通過修正案之共識(圖10)。8月16日,行政院第145次會議中決議「採行省參議會通過之修正案」,將全省劃分為5省轄市16縣,高雄市行政區域不予更動(圖11)。

圖9 臺灣省行政區域調整方案
圖9 臺灣省行政區域調整方案
案名:臺灣省行政區域調整及重行納入我國版圖
檔號:0039/3101208/0001/001/010
來源機關:總統府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10 行政院處理省府呈送調整行政區域四方案
圖10 行政院處理省府呈送調整行政區域四方案
案名:臺灣省行政區域調整及重行納入我國版圖
檔號:0039/3101208/0001
來源機關:總統府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11 臺灣省行政區域圖
圖11 臺灣省行政區域圖
案名:地圖審查委員會
檔號:0039/602.7/4
來源機關:外交部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此後,伴隨高雄市工商業快速發展與人口增加,60年起市議員屢屢提案,建請升格為院轄市,以利高雄都市發展繁榮與建設,礙於人口數未達「市組織法」百萬之規定,而未能順利升格。67年,高雄市人口突破百萬大關,市議員再度提案通過升格決議,送經省議會決議,轉請中央核辦。之後,經行政院指示籌設高雄市改制籌劃小組,進行研議。

經籌劃小組研究後,最終在68年5月24日行政院第1632次院會中提出審議並決議「核定通過」, 68年7月1日高雄市正式升格為直轄市(圖12)。升格之實質牽涉範圍極廣而繁雜,行政治理空間與人事組織調整,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例如原省轄市民選之高雄市長,經奉總統令,自改制之日起,改任命為直轄市高雄市長;原高雄縣小港鄉併入改制為區,相關地方首長、省市議員、代表、里長等,均以暫時指派或改聘方式,繼續行使職權至任期屆滿,相關各項行政業務劃分、移交與處理原則,亦依照中央法規與地方法令規章(圖13),依序辦理完成交接移轉,以使市政無縫接軌。

圖12 高雄市改制直轄市
圖12 高雄市改制直轄市
案名:高雄市都市計畫
檔號:0068/B-11/01
來源機關: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13 高雄市改制各項行政業務之劃分、移交與處理原則
圖13 高雄市改制各項行政業務之劃分、移交與處理原則
案名:高雄市都市計畫
檔號:0068/B-11/01
來源機關: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14 省府轉頒「地方制度法」
圖14 省府轉頒「地方制度法」
案名:人事管理法規
檔號:0087/150.1/1/5/022
來源機關: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88年《地方制度法》通過,直轄市自治改依該法規定辦理(圖14)。而攸關行政區域新設、廢止或調整,及確認各地方政府權力行使、責任歸屬、管轄居民與財政取得範圍等法制規範之《行政區劃法》,因意見紛歧,遲未通過(註3)。然政府為持續推動地方行政改造,復於98年先修正《地方制度法》,增定各縣市得經縣市議會決議通過,向中央政府申請改制為直轄市;同年,計有臺北縣、臺中縣市(合併)、彰化縣、雲林縣與嘉義縣(合併)、臺南縣市(合併)及高雄縣市(合併)等申請案,最後經行政院核定通過,計有臺北縣單獨升格,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等合併升格案,高雄縣市正式合併,升格改制為當今高雄市。國家檔案典藏諸多高雄升格相關紀錄,歡迎透過國家檔案資訊網查詢,一同回顧見證高雄市升格的檔案紀事。

 
 
註釋
  • 註1.高雄市役所,《高雄市勢要覽》(高雄:濱田商店印刷部,1937)。
  • 註2.「臺灣省行政區劃分報告案」(1946年03月06日),〈全省各縣市行政區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15800006014。
  • 註3.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區劃法草案〕、本院委員尤宏等十七人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及本院委員黃爾璇等三十人擬具〔地方自治法草案〕〕案,立法院公報83卷33期,頁329-372,立法院公報影像檢索系統:https://lis.ly.gov.tw,查閱日期:108.06.24。
  • 註4.立法院第九屆第七會期,行政區劃法草案,107年8月,網址:https://lis.ly.gov.tw,查閱日期:108.06.24。
參考資料
  1. 「臺灣行政區劃研究會報告書」(1945年04月19日),〈施政計畫及講詞〉,《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2900009005。
  2. 「臺灣省各州廳面積人口數等統計表呈送案」(1946年03月30日),〈全省各縣市行政區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15800006007。
  3. 內政部。《99年縣市改制直轄市實錄》。臺北:內政部民政司,民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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