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1年 8月 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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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檔徵字第0910003267號 |
主旨: | 各機關定期保存檔案如辦理複製儲存者,得視需要調整檔案原件保存年限釋疑。 |
說明: | 查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7條規定,定期保存之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得調整其檔案原件之保存年限。上開規定係基於檔案保管空間及應用需求考量而定。是以,各機關定期保存檔案如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得視需要調整檔案原件保存年限,且不受上開辦法第4條所定年限區分或最低1年之限制。 |
- 發布日期:110/09/24
- 最後更新時間: 1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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