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依「政治檔案條例」第7條第1項第5款及「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3條規定,須以書面辦理私人文書返還檔案當事人或其全體繼承人之主動通知作業。因經戶政機關協助查無有效寄送地址,致無法送達通知函,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公示送達公告及名冊如下,名冊內所載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局上班時間隨時洽本局領取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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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通知函公示送達公告及名冊(113年8月21日)
- 發布日期:113/11/12
- 最後更新時間: 1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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