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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碟維護方式介紹

隨著科技進步,兼具讀寫功能、存取與檢索快速的硬碟,在儲存容量不斷增加,價格卻降低之情形下,成為保存數位資料及多元備份的重要載體,但常可能只是一個不小心而造成重要資料的毀損。在此介紹一些硬碟維護的小技巧,很值得一看唷…

◎資料蒐集:檔案典藏組

硬式磁碟機(Hard Disk Drive,簡稱HDD),簡稱為硬碟,因兼具讀寫功能、儲存容量大、存取與檢索快速,與光碟相較更為堅固,而與磁帶相較不需擔心磁帶機過時之問題,隨著儲存容量增加,價格反而日益降低,因此成為保存數位資料及多元備份的重要載體,惟其結構特性,易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因此留意其使用方式可延長硬碟之使用壽命,確保儲存資料之完整性。

硬碟機包含讀寫磁頭組、磁碟以及電子控制板三個主要部分,一般硬碟最少有一片磁碟及一組讀寫磁頭組 (如圖1)。當磁碟轉動,碟面高速運動的空氣碰上磁頭時,會產生一層空氣潤滑層,將磁頭輕微地推離碟面,此時,磁頭即可在碟面上飛馳而不會產生摩擦問題。因為有磁碟轉動而產生的相對運動,磁頭只要在碟面保持不動,便可以讀寫一條圓形的磁軌。硬碟的碟片係由金屬薄膜材質製成,讀寫頭從距離碟片 0.1~0.3um的高度讀取資料,此高度極其細微,因此硬碟電源切斷時,讀寫頭會回到固定位置且被鎖住,避免因移動硬碟造成讀寫頭撞擊碟片,進而造成所謂 "壞軌"情形,壞軌的區域因無法讀寫資料,導致硬碟效能降低。

圖1

圖1:硬碟機的基本配備

史丹佛大學與ProStor公司為瞭解外接式硬碟(Removable Hard Disk Drives, 簡稱RHDDs)的使用壽命,爰合作針對2.5吋容量160GB硬碟及3.5吋容量500GB硬碟,採取加速老化試驗方式,探討溫度與相對濕度兩項因素對硬碟壽命的影響;在本項測試中,定義硬碟的標準平均壽命為保存在溫度20?C與相對濕度30%的環境,並以此基準設定加速老化的溫濕度壓力值。研究以6組硬碟,分處不同的溫濕度條件組合中,並經歷不同的預設時間後,逐一測量其中錯誤資料,並據以估測硬碟壽命,其結果(如圖2),顯示溫濕度環境條件確實對硬碟的保存有重要影響。

圖2

圖2:環境溫濕度對於硬碟壽命的影響情形
註:(華氏溫度- 32) * 5 / 9 = 攝氏溫度

 

儘管目前硬碟的技術日趨成熟,故障率較其他儲存媒體為低,但正確的維護和使用始能延長硬碟的壽命,並期發揮最佳的性能,確保資料之安全,一般而言,硬碟之使用與維護注意事項包括:
一、避免灰塵吸附於硬碟內,使磁頭或碟片損壞;
二、避免硬碟置於潮濕、高溫與通風不佳之環境;
三、避免硬碟電壓不穩定;
四、避免硬碟碰撞;
五、避免硬碟在使用時突然切斷電源;
六、移動硬碟時應留意於完全停轉後再進行。
鑑於電子儲存媒體的壽命有限,且科技設備容易過時,檔案典藏單位評估及選擇資料儲存載體時,不應僅以購置成本作為考量,尚需留意記錄資訊消失的代價,以及儲存媒體使用不當或劣化將造成資訊無法回復的風險。基於遺失資料的代價,相關設備、製作備份、媒體維護及保存過時設備的費用也必須加以考量,才能降低電子紀綠保存的風險,避免資料佚失或無法閱讀的威脅。

參考文獻:
1.鍾華福。〈硬式磁碟機的物理技術發展〉 http://psroc.phys.ntu.edu.tw/bimonth/v22/547.doc (民98年2月26日檢索)。
2.Rosenthal, David S. H. ”Using Hard Disks for digital preservation.” Jan. 2004,http://berkeley.intel-research.Net/maniatis/publications/hard-disk.pdf(accessed Feb. 26, 2009).
3.Associated Content, Inc.”How to extend the life of your hard drive.”,
http://www.associatedcontent.com/article/1391971/how_to_extend_the_life_of_your_hard.html(accessed Feb. 26, 2009).
4.Williams, Paul. “Predicting archival life of removable hard disk drives.”2008,http://www.lockss.org/locksswiki/files/ISandT2008.pdf(accessed Feb. 26, 2009).

英國「30年原則」檢討計畫簡介

英國因應2005年施行之政府資訊公開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以下簡稱FOIA),遂於2007年展開「30年原則」(Review of the '30-year rule')檢討計畫之執行,除對政府文件產生30年後移轉國家檔案及屆滿30年開放應用之原則加以檢討,亦審視FOIA的影響及衝擊。

◎資料蒐集:應用服務組

壹、緣起

英國在2005年政府資訊公開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以下簡稱FOIA)施行前,並無法令賦予一般民眾向政府機關請求其提供政府資訊之權利,民眾僅能依據公共檔案法(The Public Records Act)向國家檔案館請求提供國家檔案;配合FOIA之施行,公共檔案法有關檔案應用相關條文併同刪除,有關檔案應用相關規定全部回歸FOIA,但原公共檔案法之「30年原則」(30-year rule)攸關國家檔案移轉及開放年限,對於檔案開放應用制度影響至鉅。爰此,2007年10月25日,英國首相布朗宣布進行「30年原則」(Review of the '30-year rule')的檢討計畫,該計畫於2007年12月開始函請相關單位及個人提供參考資料,2008年春季舉辦聽證會,為了收集各方意見,特建置專屬網站(http://www.30yearrulereview.org.uk),內容包括「30年原則」之相關資訊、計畫時間表、文件連結與線上意見收集等,最終報告甫於2009年1月完成並登載於網站。

貳、「30年原則」簡介

在政府機關業務運作過程中會產生許多文件,這些文件隨著時間遞移,部分會移由國家檔案館保管,並提供民眾及歷史學家運用,以便於使用者了解政府的運作,例如內閣會議紀錄、服役紀錄、各類統計報告及政策建言等。部分檔案則在產生後,做為政府機關業務參考使用,當檔案無繼續保存之必要時,則進行銷毀;未銷毀者原則上不對外提供應用,直到屆滿30年始提供應用。

一、「30年原則」檢討之緣起

實際上,FOIA施行後,一般民眾依據該法可對政府機關提出檔案應用申請,政府文件未屆滿30年亦可提供民眾應用。目前機關網站的設置也朝向政府公開化、透明化,均促使提早提供應用情形更為普遍,故首相決定有關「30年原則」應予檢討,因此,計畫團隊遂朝向檔案開放應用、國家安全及個人隱私維護之間的平衡進行評析,同時亦特別檢視FOIA的影響及衝擊。

二、「30年原則」之意涵

「30年原則」乙詞代表二個意涵,一則於描述檔案自產生至移轉國家檔案館之時點;同時亦代表大部分的檔案自產生日起屆滿30年即可提供應用,事實上該用語係源自於二個法令:

(一)公共檔案法規定,政府部門檔案屆滿30年時應移轉國家檔案館管理。

(二)FOIA第二章列有23款得不予公開之資訊類型,包括已依其他方式公開者、情報資訊、法院紀錄、損害國會運作、國會特權、個人資料、基於信賴而提供之資訊、其他法令禁止公開者、近期將主動公開者、國家安全、國防、國際關係、海外屬地與英國之關係、經濟、犯罪調查與起訴、執法資訊、監測及稽核資訊、政策形成資訊、王室通訊、公共衛生與安全、環境資訊、律師職業秘密及商業機密。另,該法第62條規定,檔案屆滿30年者即屬於「歷史紀錄」(historical record)檔案,此等檔案不論典藏於國家檔案館或仍由各機關保管,屆滿30年即應開放應用。

三、「30年原則」之沿革

(一)公共檔案法規定

在1958年以前,民眾無權應用政府檔案,直至1958年通過公共檔案法,其中有「50年原則」(50-year rule),規定檔案應移轉至公共檔案館(註1),除非有特殊理由,應於文件產生日期屆滿50年才能提供應用;迨至1967年,將年限調降為30年,即為「30年原則」。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

FOIA施行前,「30年原則」並無明確之法定依據,國家檔案如有延後開放應用之必要,首相必須徵得最高主管機關同意。而評判延後開放應用的標準,通常因檔案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外交事務、經濟因素及個人隱私等等,雖相關概念已漸漸形成,但並無法律依據,且導致前後矛盾或標準不一之情形,舉例來說,同為個人資料的第一次世界大戰軍人檔案,當這些當事人仍健在時,得提供應用;但人口調查檔案之其他個人資料,則在文件屆滿100年之前不提供應用。

FOIA施行後,依該法第62條規定,檔案屆滿30年即屬於「歷史紀錄」,同法第63條至第65條更明文規定,排除部分前述得不予提供之資訊類型,概可確立屆滿30年之檔案以開放為原則,限制為例外。爰此,FOIA施行後,機關檔案屆滿30年而移轉國家檔案館者,依FOIA之規定,大部分均可開放;至於FOIA施行前,已移轉至國家檔案合於「歷史紀錄」範圍者,國家檔案館亦應依據FOIA之規定,重新檢視其開放應用標準,如無法令依據得以拒絕提供者,應立即提供應用。

(三)檔案屆滿30年移轉至國家檔案館之原則與例外

大部分的機關檔案屆滿30年時原則上應移轉至國家檔案館,但檔案仍有業務參考之需要(例如建築物計畫或圖說、個人檔案等資料)或檔案內容仍有機密資訊等情形,經由最高主管機關核准,可以考量延長機關自行保管期間。

(四)檔案屆滿30年開放應用之原則與例外

FOIA的規定雖使無法提供應用的檔案比例減少,但仍有少部分的檔案已設定開放年限,例如謀殺案件,為避免因資訊揭露對受害者之子女造成傷害,該類檔案在該受害者子女滿100歲之前不提供應用。另外,其他檔案內容涉及國防安全及外交事務者,亦不提供應用。為避免法令被不當利用,設置委員會進行審議,該委員會一年開會4次。在檔案移轉至國家檔案館之前,如檔案超過30年仍無法提供應用,檔案原管有機關應先敘明理由並提具證明,否則,應改變原來的決定。

參、意見徵詢

一、書面問卷:為了解機關意見及各界看法,計畫團隊以書面方式進行相關個人及團體之意見收集,調查對象包括政府機關部門、歷史學者專家、傳播媒體、政治家及政治團體。

二、線上問卷:為廣徵民眾意見,特別於專屬網站設計線上問卷,除選項式答案,填答者亦可提供開放式意見,未來如有需要,亦將徵得填答者同意後,在出版品中直接引述相關意見內容。

肆、檢討報告重要建議

依據2009年1月完成之檢討報告,摘其重要建議如下:

一、檔案開放應用年限應由現行30年縮短為15年至20年,並適用於所有的機關檔案及國家檔案,且應將上述建議納入公共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修法規劃。

二、檔案開放應用年限如有縮短,現行委員會審議檔案管有機關申請延長開放應用年限之機制,仍應維持,以符合實務需要。

註釋:
註1:公共檔案館(the Public Record Office),為英國國家檔案館之前身。

參考資料:
1.An independent review of the ‘30 year rule’. http://www.30yearrulereview.org.uk(accessed February 26, 2009).
2.湯德宗。<政府資訊公開法比較評析>。《臺大法學論叢》,35卷6期(民95年11月):3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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