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地契
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古地契為古文書的一種,可直接窺見過去民間社會經濟狀況,對於各項相關研究考證亦扮演了相當的角色。由於其檔案性質較為特殊,在描述作業時所著重的部分與一般公文書不盡相同,本文將簡單介紹地契文書之概況、國內典藏情形、描述
重點及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地契檔案描述做法等。
檔案管理局檔案典藏組辦事員 蔣佳蓉
壹、前言
古地契是古文書的一種,為民間日常生活中私人對土地關係的各種約定,包括買賣、佃租、開墾、借銀和分配財產等。就法律性質而言,是民法中所謂的民間私法,或稱為習慣法。此外,古地契亦包括一些官方文書,如所有權證明、民間向官方登記土地權利和納稅之證明等。若百姓僅私下約定,並未向政府登記及納稅,契書上不會印有紅色的關防,稱為「草契」或「白契」(圖1);若有向政府登記且完稅,政府會發給繳納契稅證明,貼在契
字尾端,並蓋上紅色關防印信,稱為「契尾」或「紅契」。
一般而言,民間私人對土地關係約定的地契有一些基本的組成要素,包括契字的性質、房地來源說明、房地相關資料、出賣原因、買主、立契人、中間人、代價、雙方權利義務說明、立契時間、附註事項,以及簽字畫押等。就地契的型式來說,主要包含
賣契、給字、典契、胎契、鬮書、甘愿字與找洗字等。
目前臺灣所知之古地契最早始於明末崇禎年間,迄於日據時代。由於其原始、真實及庶民社會的特性,相較其他國家所頒布施行的法律政令等,更能直接反映當時第一手的民間經濟狀況與社會權利義務關係。也因如此,使得地契在臺灣區域發展、社會經濟發展、土地開發、地權移轉、家族興衰及土地法制等考證研
究方面,仍占有一席之地。
貳、國內古地契典藏狀況
目前國內古地契的典藏,分散在各公私立單位或個人。公部門典藏單位像是國家圖書館、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和
縣市政府文化單位等;私部門如逢甲大學、真理大學、古文書收藏家與一般個人等。
一、公部門之地契典藏狀況
在公部門方面,國家圖書館典藏2,000餘件古文書,大部分是民間地契,主要分布區域為中部及北部地區;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臺灣研究資源之「岸裡大社」文書中除包含地契資料外,另藏有一批臺灣南部古契書;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以收藏臺灣近代資料見長,其中有清領時期古文書原件3,000餘件,包含番契、漢契及各種文書;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在民國(以下同)98年成立檔案館,藏有包括鬮書、房地產契字等民間契約文書;國立故宮博物院雖以庋藏國寶文物為主,但仍有收藏一批分布區域主要在臺中縣的賣契等土地文書;在縣市政府文化單位中,宜蘭縣史館為臺灣第一座縣級的史政機關,從81年始便致力於宜蘭地區歷史資料的蒐集與整理,目前已藏有包括房地買賣、財產配
管、招墾贌耕、典貸借洗之古文書1,000餘件,並出版「宜蘭古文書」五輯。
為讓民眾及研究者更方便使用這些文化資料,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進行了系統性、計畫性的文化藝術資源蒐集、整理和保存,於「挑戰2008─六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數位臺灣計畫「網路文化建設發展計畫」下建置了「國家文化資料庫」(圖2)。其中和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宜蘭縣史館、原臺中縣立文化中心、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彰化縣文化局、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
彰化縣二水鄉圖書館等許多單位合作古文書方面的數位化計畫。
二、私部門之地契典藏狀況
在私部門方面,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管理研究所自95年起有計畫性地蒐購與中彰投地區相關且具保存及研究價值的契約文書,97年獲得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支持,執行「中部地區民間契約文書數位典藏計畫」,並建置「古文書數位典藏資料庫」;98年起進行之數位典藏還有各界收藏家所授權之私人藏品,包含臺灣古文書學會顧問梁志忠先生及社寮文教基金會張寬仁先生的收藏
等。此外,真理大學校史館馬偕博物室亦藏有馬偕宣教期間土地買賣契約數件。
參、古地契檔案編排描述
一、古地契檔案之編排
檔案編排描述之目的在於揭示檔案脈絡、主題內容、特徵及價值並區別異同,以便於管理與應用。在古地契的編排方面,國內典藏單位主要有兩種做法,一為類似圖書館單本圖書的編排,每只契約獨立成一筆目錄,目錄間無層屬關係,有些單位會再利用主題和關鍵詞等欄位,透過系統製作成主題分類以便瀏覽,例如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系統;另一為採用檔案管理架構,分為全宗、系列/副系
列、案卷、案件,依照特定邏輯形成脈絡,如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檔案館。
二、古地契檔案之描述
在檔案描述方面,首先因為用字遣詞隨著時代變遷而有所不同,為避免錯誤著錄,在解讀時須特別注意文意理解和俗、異體字,必要時則進行查證。其次,由於古地契為具有法律效力之文書,所以除了一般紙質檔案著錄的欄位外,需特別注意的是其中代表效力之印章戳記和相關人等在契約中的角
色。
(一)印章戳記
印章戳記,包括指掌印、畫押、簽名、戳記及官印等(圖3),這些印記是契約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責任者在文書的某個部位鈐蓋印章或簽字畫押,作為文件生效的標誌。因此,在描述此類檔案時,可考慮著錄印記相關資料,簡要層級的描述可僅紀錄枚數,若詳盡層級之描述,則可著錄其位置、顏色、形制及印文內容等資訊。在前述典藏古地契的單位中,逢甲大學便有著錄印章之枚數;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檔案館則以著錄印章(關防、官印、私人印章或其他)為主;宜蘭縣史館在其典藏管理之基本資料表中,有印記說明的欄位,包括畫押、簽名、官印、戳記、指印、掌印、腳
印等;國家圖書館則對於戳記的印文內容有詳盡的著錄。
(二)土地契約中的相關人士
土地契約文書中的相關人士,例如中介人和在場知見人等,由於當時時代背景使然,這類契約文書可能因為規避稅賦、相關法規概念不足或當時社會風氣等各種因素,在過程中並未經政府認證,因此,他們成為該類文書效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這通常會請地方菁英或是家族重要成員來擔任這些工作。在描述時,對於其內的重要關係人姓名、在該地契中所扮演的角色、身分或職稱(如:立契人、中介人、在場知見人、代書人),可做詳盡的著錄,使檢視目錄時即可瞭解人物關係。前述典藏單位中,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檔案館、國家圖書館和逢甲大學對此都有詳盡地記錄。
(三)土名(古地名)
除肩負古地契效力的印章戳記和相關人等外,地契中的「土名」(古地名),更是研究地名由來及地方志等的重要資訊。一般檔案描述僅依實體著錄,故地名一欄只錄有土名,如國家圖書館。若深入考究土名與今地名,並在目錄中同時著錄這兩項資料,則當使用者透過今地名檢索時,可有效聚合同一地理區域的資料,即使土名本身有所變遷也不致影響檢索結果。在這方面,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檔案館和逢甲大學的目錄均有完整的著錄。
肆、本局典藏之地契檔案及其描述作業
本局目前典藏有移轉自臺灣臺南監獄之古地契等文書300餘件,係因本局於100年7月8日至臺灣臺南監獄進行第9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實地評獎時,得悉該監管有清朝及日據時期地契與公文書檔案,極具歷
史價值,於是提出移轉為國家檔案之建議。
臺灣臺南監獄在清領時期為安平協署中、左、右三營軍裝火藥局,位於塗墼下太子廟及西定下坊馬兵營(約是今臺南市西南隅)。光緒21年(西元1895年),臺灣依據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後改為臺南監獄署,至36年改為臺灣臺南監獄。其蒐集監獄土地原始業主之古地契等文書,年代橫跨兩個世紀,自清領時期至日據時期明治年間,本局所收到年代最久遠者為乾隆8年(西元1743年),契約類型包含典契、賣
契、契尾、開墾字、借銀字、業戶執照及其他文書,以賣契和典契為數最多。
針對此批寶貴地契,本局進行除蟲菌、裱褙修復(圖4)、數位化、檔案描述等各項檔案整理保存維護工作。由於原機關移入時提供之案卷層級目錄,僅概述此300餘件文書,無法完整呈現檔案內容,故將每只契書或每份文書各自立為一案件,並以案件層級進行檔案描述作業。而描述作業方式綜合參考上述國內各藏有古地契之公部門單位,除一般紙質檔案必備欄位外,另外簡要著錄古地契中印記枚數於附註欄位,並以加圓括弧方式將相關人等之角色著錄於檢索項個人名稱後。各案件分別描述完成後,彙整其重要屬性並釐清其間關係,在相關資料欄位鍵入與該案件相關聯
之其他案件,以期提供完整且詳實之資訊。
伍、結語
古地契為古時土地產權所有的最直接證據,也是研究史學的第一手文字資料。本局典藏之臺灣臺南監獄古地契為當初臺南監獄土地原始業主持有土地的證明,蘊含了今臺南市西南隅在清領至日據時期土地持有情形以及古地名變革等歷史資料。經過本局妥善地整理保存後,更可以讓使用者快速了解內容,進而應
用檔案,發揮其學術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