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948年4月電信總局的規定,09與00台應由各地電信局「免費」裝設於各警察局與消防隊。政府遷台以後,局面稍安,各警局乃紛紛申請裝機。但站在電信局的立場,對於電話用戶不滿百戶的小鄉鎮或營業處,因恐該地交換機門號不勝負荷,實不願「通通有獎」。1955年4月遂上呈電信總局,要求明定遊戲規則,以為回拒裝機的法令依據。但最後因為沒人想當「壞人」,結果是理由不成立。總局表示「查火警、盜警台之設立,原係電信局為社會服務事項之一,故准予免收一切費用」,「不宜規定裝設上項電話之電信局處範圍」。惟此項電話應祇能打進,不能打出;且較小電信局處,可將火警、盜警併用一台,或僅裝火警台,以減負荷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