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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初期的山區管制與遷村

探尋圖1
臺灣從過去到現在,曾發生過無數次的遷村,而近年來的遷村原因主要為地震、颱風、土石流等自然環境變化的影響。在「寶島曼波」這部電影裡,紀錄南投縣中寮鄉清水村在921地震後的遷村過程,顯示山地開發與經濟發展之間的平衡不易。但是您知道在光復初期臺灣行政長官公署就有關於進入山區的限制與遷村的措施嗎?就讓我們從檔案裡,看看昔日限制進入山區的規定及原住民遷移的過程吧!
圖片來源:http://lihow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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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局應用服務組研究員 馬有成
日治時期的臺灣總督府,對於山區原住民的統治,一方面以警察行政控管社會,另方面採承認原住民傳統社會政治組織的折衷方式,而在經濟上,則採取管制方式保護原住民生活。臺灣光復後,政府對於山區原住民的政策延續日治時期的模式,同樣以管制措施來保護原住民的生活,並廢止日治時期的頭目制,改編為山地鄉村;民國(以下同)35年,臺灣行政長官公署(以下簡稱長官公署)將山地警務以外之業務,劃歸至民政處,結束警察專管山地的政策。
 
長官公署對於進入山區管制方面,鑒於山區資源豐富,為保護山區環境暨原住民生計,光復初期由民政處制訂管理人民入山相關措施,而各縣市政府據此對於轄內平地民眾進入山區有所管制,並制訂相關管制辦法,平地民眾除公務外,若欲進入山區,需填報相關文件經申請核准後才得入山(檔案影像1-1、1-2、1-3、1-4、1-5、1-6)。
 
雖然各縣市政府對於平地民眾進入山區有所管制,然部分地區仍有濫發入山許可之情事,致使平地民眾進入山區採礦及從事商業行為,甚者在山區兜售刀械,影響治安及原住民生活,故各縣市政府為此做出部分處置作為。譬如新竹縣政府即向長官公署民政處呈報,要求查究角板鄉濫發入山證明,致使平地民眾入山從事買賣行為、兜售刀具並欺瞞原住民情事(檔案影像2);而臺中縣政府則針對民眾入山採取砂金,影響該區原住民生計,原欲規定入山採金民眾以三個月為限,並繳交300元手續費,作為補助原住民經費,然長官公署民政處表示收取手續費於法不合(檔案影像3-1、3-2)。從各地方政府對於山區的管制,可看出長官公署為保障原住民生計的努力,重視平地民眾進入山區後,對原住民生計的可能威脅與影響。
 
在歷史發展中,人類為因應政治、經濟、文化或自然環境改變等因素,為求生存而以個別或集體方式離開原居地,移往另一個居住地,這樣的遷徙可泛稱為「遷村」。然遷村並不只發生於現代而已,臺灣於清領時期便出現過多次遷村的情形。當時聚落在遭遇天然災害後,致使原居地被破壞無法居住,即出現集體性的遷居,譬如臺南縣西港鄉便曾因曾文溪氾濫而導致聚落遷往他處。
 
日治時期,日本政府為開發東部地區,亦以官營或私營模式,招攬日本國內農民來臺移民,屬於政策性移民遷村;譬如花蓮縣的吉野、壽豐、瑞穗、鹿野、池上等地,皆有過去日本移民所留下的足跡,而這些移民村的土地,光復後多被日產處理委員會收歸為國有土地,將其接收並清查,以利政府後續使用。長官公署為使光復後臺灣農業能夠迅速恢復,便以這些國有土地為基礎,設立示範農場藉以推展農業。
 
長官公署基於照顧原住民的理念,欲將花蓮縣內原住民遷往平地居住,故農林處即規劃花蓮地區原住民部落遷往位於吉野鄉的示範農場,由接收之移民村土地劃歸原住民耕作;花蓮縣政府為此特制訂相關實施辦法,第一期預計遷移位於秀林鄉銅門村及富世村的部落,共計136戶、718人,所需土地為210甲,屋舍則以收回現耕地農戶住宅為主,不足之處則報請長官公署民政處撥款補助興建(檔案影像4-1、4-2)。
 
此次原住民遷村計畫影響原居住地民眾的權益,政府預計收回劃歸原住民耕種之土地,原有南華、永興、太昌等村300多戶耕作,若全數收回將造成原有民眾生活無依,為此民眾陳情要求政府收回成命(檔案影像5-1、5-2);經花蓮示範農場籌備處與吉野鄉各村長代表召開座談會後,決定由南華、大昌兩村各劃出50甲土地,提供給原住民遷居耕作之用(檔案影像6)。
 
光復初期管制山地及協助原住民遷村,為長官公署保障原住民生活之舉,屬於政策性的遷村。但在921地震後的遷村,主要為自然環境改變下的遷村,遷村過程較為複雜。然遷村多發生於山地,而山地的保護與開發,讓環保議題與經濟發展處於互為角力的狀態。政府在照顧民眾生活又不影響自然環境,維持兩者平衡,在檔案和電影皆可看見政府的努力。檔案裡我們看到了昔日長官公署對於山地的管制與民眾生計的重視,也看到了遷村時如何兼顧移入者及原居民眾的權益。至於「寶島曼波」這部電影所紀錄的中寮鄉清水村遷村過程,讓我們看到當今遷村時的複雜性。不同時期的遷村過程,透過不同的記述載體,同樣地描繪臺灣土地的脈動。今昔對照,可以省思管制山地與遷村政策,讓磅礡的雨水與土石,不再沖刷與傷害臺灣的土地!
參考資料:

1.
《臺灣行政長官公署三月來工作概要》(民34年10月25日至35年1月24日)。臺北市: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民35。
2. 黃玉齋主編,《臺灣年鑑》。臺北市:海峽學術出版社,民90。
3.
劉淑惠、張人傑合著,《臺灣全志‧卷四:政治志,行政篇》。南投市:臺灣文獻館,民96。
 
檔案影像1-1

檔案影像1-1
檔號:0035/144/23/1/002
案由:「為擬定臺中縣管制平地人民
        入山暫行辦法施行細則請予備
        查由」
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檔案影像1-2

檔案影像1-2
檔號:0035/144/23/1/002
案由:「為擬定臺中縣管制平地人民
        入山暫行辦法施行細則請予備
        查由」
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檔案影像1-3

檔案影像1-3
檔號:0035/144/23/1/007
案由:「電送入山管制修正辦法等件
        請察查由」
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檔案影像1-4

檔案影像1-4
檔號:0035/144/23/1/007
案由:「電送入山管制修正辦法等件
        請察查由」
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檔案影像1-5

檔案影像1-5
檔號:0035/144/23/1/007
案由:「電送入山管制修正辦法等件
        請察查由」
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檔案影像1-6

檔案影像1-6
檔號:0035/144/23/1/007
案由:「電送入山管制修正辦法等件
        請察查由」
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檔案影像2

檔案影像2
檔號:0035/144/23/1/005
案由:「電查限制商人入山私相買賣
        破壞合作社等情希查究具報
        由」
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檔案影像3-1

檔案影像3-1
檔號:0035/144/23/1/004
案由:「平地人民入山採取砂金應納
        手續費以資限制請鑒核示遵
        由」
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檔案影像3-2

檔案影像3-2
檔號:0035/144/23/1/003
案由:「據電請收取平地人民入山採
        金礦手續費電覆知照由」
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檔案影像4-1

檔案影像4-1
檔號:0036/144/26/1/006
案由:「電復本縣高山族遷移吉野移
        民村辦法請察核由」
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檔案影像4-2

檔案影像4-2
檔號:0036/144/26/1/006
案由:「電復本縣高山族遷移吉野移
        民村辦法請察核由」
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檔案影像5-1

檔案影像5-1
檔號:0036/144/26/1/001
案由:「據該場各村請願代表呈及該
        員簽呈等情電示辦理由」
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檔案影像5-2

檔案影像5-2
檔號:0036/144/26/1/001
案由:「據該場各村請願代表呈及該
        員簽呈等情電示辦理由」
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檔案影像6

檔案影像6
檔號:0036/144/26/1/004
案由:「遵令劃地辦理山地同胞遷入
        耕作一案復核示由」
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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