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作案例照片 |
本局時常接獲檔案管理人員詢問有關檔案庫房建置相關事宜,其中多數因檔案量日益增多或將進行檔案搬遷等因素,規劃利用非供檔案專用之既有空間作為檔案庫房,卻也衍生出相關問題。究竟檔案庫房之防火區劃該如何建置?檔管人員又該如何鑑別構材之性能並確保品質,本文將從相關法令規定的角度切入,採問答方式,加以說明。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典藏組專員 吳純明 |
Q1: |
何謂防火區劃?檔案庫房要如何符合該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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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OO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OO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意即位處特定(防火)區內之建築物,達前述規模以上之樓地板面積,其空間內周圍構造均須具備相當之防火性能(即具1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又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及「檔案庫房設施基準」第10點規定,檔案庫房其分間牆及門窗應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是以,檔案庫房需視為一獨立空間,其組成之周邊構造(如分間牆、門)需具備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性能,檔案庫房以保存紙質類檔案為大宗,紙的燃點約為攝氏232度,因此檔案庫房宜選用具有熱阻性的A種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一旦火災時,得延緩庫房內紙質檔案產生燃燒,增加搶救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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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面構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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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3條規定,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係指:
因此,若檔案庫房之內周圍牆壁構造符合前述各項之一者,即達1小時防火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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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檔案庫房內部再隔間(分間牆)或開口(如開窗、門),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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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依「檔案庫房設施基準」第10點規定,其地板面材應具防火功能。但檔案庫房設於既成建物者,於改建分間牆、防火門前,應加強防火設施。其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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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如何鑑別分間牆及門具備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構材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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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有關具備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分間牆與門窗,目前坊間種類及樣式繁多,惟大致可分為內政部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核給之2大類認證可供參考,其鑑別方式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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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分間牆及門如需認證,如何確保其防火時效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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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機關應先請承攬廠商提出1小時防火時效認可通知書(分間牆)及材料試驗證明(門),俟完備材料送審程序後,廠商方得進場施作,並依認可通知書及材料試驗證明文件辦理驗收,以避免施作後無法取得防火時效證明。 |
結語
經本文之介紹,可瞭解防火區劃相關法令之緣由,以及檔案庫房防火區劃如何達成,期能對機關檔管人員建置檔案庫房時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