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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瘋棒球 No.82 發刊日:10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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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流程管制作業

文書流程管理

文書流程管理

「公文時效」是呈現機關行政效率最重要指標之一。機關應如何做好文書流程管制作業?文書稽催實施方式?展期申請時機?各類公文時效管制要領?……這些是不是也是經常困擾著您?本文期藉由公文檢核常見問題,說明相關規定與實務經驗分享,使機關文書及管考同仁在推動文書流程管制作業時,可以更加得心應手。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企劃組科員 蔡艾倫

壹、制度建立、稽催及研考作業

規定: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1~5章及第13章。 常見問題: 內部作業規範未配合相關法規更新修正。 未依規定定期辦理公文檢核作業或對所屬機關(構)辦理公文檢核作業。 逾期案件未辦理展期申請。 稽催作業未能落實辦理。

各機關應參酌「文書處理手冊」與「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等規定(圖1),配合機關業務特性與事實需要,自行訂定文書流程管理內部作業規範。又為加強機關內部管理,提升文書流程管理作業成效,各機關至少每半年應自行檢核1次,並對所屬機關(構)至少每年檢核1次。

對於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之案件,經檢討後承辦人應在公文屆滿處理時限前辦理展期申請,並依本規範有關文書稽催之規定,落實稽催作業,實施方式包含承辦人員自我檢查、電腦系統協助稽催、單位收發人員協助查催、單位主管督導催辦及文書單位綜合稽催等。

圖1:文書處理手冊與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圖1:文書處理手冊與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貳、一般公文時效管制

規定: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6章。 常見問題: 當日下班2小時前收到之公文,總收文人員未依規定登錄分辦。 公文改分費時,造成辦理時間過長。 來文速別變更作業未依規定由授權層級人員核定。 開會通知單處理時限未符規定,例如以來文速別作為時限管制。 會辦時間過長而導致公文逾期。 未能妥處公文處理時程較長案件。

每日下班2小時前送達總收文人員之文件,應於當日編號登錄分送承辦單位,當日收文應標示當日收文日期編號戳及條碼;如公文有改分之必要者,其改分作業應至遲於收文次日確定主辦單位,單位間有分文爭議案件,應陳請首長或其指定專人協調判定,俾提升效率;有關改分公文之管制或統計時效起算點,仍以總收文原登錄收文日期為準。

受文機關主(承)辦單位承辦人員經檢視來文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簽奉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逕於文件首頁上核批調整速別(例如調整為普通件),並通知單位收發人員據以更改該文管制速別。至收受公文如屬開會、會勘通知單等通知性質者,其處理時限以所指定開會、會勘日期為準,惟機關如另訂有處理之管制規定者,例如:以會後報告簽陳管制者,得自訂時限管制。

急要文件須會辦者,應進行親會面洽,同一文件請3 個以上單位會核,以同時送會為原則,其屬送會或收會之案件,均應管制時間,且機關內部各單位間之會稿及會辦時間不得扣除。至對於公文處理時程較長之案件,如屬逾期30 日以上未結案件,應予個案分析處理;另對於核准展期案件及已逾期仍未辦理展期案件,應即督促承辦人員妥適處理,如遇承辦人員請假時,代理人應確實於時限內辦妥應代辦公文,以落實職務代理制度。

參、 專案管制案件時效管制

規定: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7章。 常見問題: 未依規定申請專案,例如公文逾期後方申請專案、辦理日數未達30日之案件亦申請專案等。 對於專案管制案件之管制,未依據實際需要設計相關管制報表。 人民申請及人民陳情案件誤以專案管制案件管制。

機關應加強宣導及落實執行公文申請專案管制作業,俾對於需經長時間多方面研議且需時30日以上方可辦結之繁雜案件,由承辦人員於該案件原處理時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列入專案管制,並藉由釐訂各項作業時程及定期提報執行進度等專案管制措施,適當督催公文處理時效。

又為落實專案管制案件之管制,各機關專責管制單位可依實際需要,設計專案申請表、執行情形管制表及專案明細表,以確實管制專案 。(參考格式範例詳如表1)對於預計能在30日內辦結之案件及訴願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等已具專案性質者,均不應另列為專案管制案件。

◆表1:專案管制案件申請作業流程(範例)

表1:專案管制案件申請作業流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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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人民申請及人民陳情案件時效管制

規定: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8~9章。 常見問題: 誤將人民申請或人民陳情之案件登錄為一般公文。 涉及不同業務性質之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未予區分,或均以30 個工作天為處理時限。 人民申請案件未以案情實質擬處為管制標的,例如以原收文號發函其他機關釋示,即予銷號或存查銷號再以創稿發文等。 人民陳情案件逕自收文未交收發登錄,而另以創稿發文方式處理。

因人民申請及人民陳情案之性質與一般公文有所不同,故其時效管制原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等,均應依其特性另行實施單獨管制與統計。有關陳情案件,應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時限,並以公布於機關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各種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30個日曆天。

人民申請案件之具體准駁為解除管制之要件,不應利用存查銷號,承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過程中,凡屬通知補(件)、會勘(查)、會議(商)、請釋(示)、查詢及有關機關間公文往返等文件,應另以他號方式處理,並列為一般公文管制,不得以原文號銷號結案。

常有民眾(團體)直接發信機關承辦人陳情,承辦人如逕自收文未交收發登錄,致容易遺漏或未注意時效等情形發生,是以,無論機關收文、單位收文或首長(副首長或幕僚長)室收受轉下之陳情案件、陳情人親赴機關陳情、以電話及電子郵件傳送陳情者,皆應確實依全面管制原則分類登錄管制。

伍、立委質詢及監察案件時效管制

規定: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11~12章。 常見問題: 立法委員質詢案件未依規定起算收文日期。 機關間之洽詢及行政院催辦公文誤列為監察案件。

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係以行政院電子交答發文之日起算;因此,有關公文系統程式之設定,應配合規定修正,俾依規定時限及計算標準管制公文處理時效。

有關監察案件處理過程中,由行政院或部會函請其他機關協辦提供資料,或會商相關機關意見者,視同一般公文管制。另行政院催辦函或行政院函復監察院副知案件,亦應登錄為一般公文。

陸、結語

為提高公文辦理時效,早在民國63年3月,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即頒訂「公文時效管制作業手冊」,期間歷經多次修正,並更名為「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施行至今已具相當成效。近年來,公文時效往往成為社會或輿情反映之關注議題,各機關如能落實文書流程管制作業,具備文書流程管理正確觀念,進而主動導正影響公文時效因素,一定能提高機關公文處理時效與品質,使公文管考工作推動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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