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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 (Public Access to Records)

內容

指民眾向各檔案管理機關或檔案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其使用目的係為個人或關係人資料之查詢、學術研究、業務需要或新聞報導等。

依「檔案法」之規定,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各機關檔案,應事先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應用。已移轉檔案管理局之國家檔案,僅需備妥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即可現場申請應用。

相關詞

參考資料

  • 發布日期:113/07/23
  • 最後更新時間: 113/07/23
  • 點閱次數: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