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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編製常見問題

許多機關目前已在檢討修正區分表,不曉得您任職的機關是否也「躬逢其盛」呢?區分表到底要如何編製?很多檔案管理人員都有這樣的疑問。別急別急,我們彙整了各機關編製區分表時,常發生的錯誤樣態,相信只要「避開」以下的常見問

題,您在編訂區分表時,就會更得心應手了。

檔案管理局檔案徵集組專員 陳靜儀

壹、前言

檔案法自民國(以下同)91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滿10年,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6條規定,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以下簡稱區分表)至少每10年應檢討一次。為提升檔案清理成效,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已修正區分表應具備欄位,並配合修正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3章內容,於99年12月20日函頒在案。另,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及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機關均需重新檢討修正區分表。因此,許多機關正面臨到需要檢討修正區分表,但是區分表到底要如何編製?內容描述要怎麼寫?保存年限要定多久?怎麼讓同仁們使用起來很便利呢?很多檔案管理人員都有這樣的疑問。在這邊,我們彙整了各機關編製區分表時常發生的錯誤樣態,並提供修正建議給各位參考,如

此您在編訂區分表時,就能夠更得心應手。

貳、區分表編製常見問題

一、分類層級方面

大多數機關的區分表都是與檔案分類表結合編製;在檔案的分類上,必須周全合宜,才能讓

機關業務文件能有適當的「歸宿」。一般常見的檔案分類問題有下列幾項:

(一)分類層級未具關聯性或層級關係不明確

檔案分類標記應具邏輯順序,並能反映類目間之相互關係及層級,換言之,不同業務性質之檔案內容,不宜歸入同一類目層級中。例如在「人事」類的「考訓」綱中,可置「考績獎

懲」、「訓練進修」等目,而「待遇福利」、「退休撫卹」等目就不適合置入該綱中。

(二)分類過粗或過細

分類過粗,將導致同一類號下檔案內容過於龐雜,且無法有效區分不同保存價值之檔案。例如若把「考績獎懲」定為同一類號,則有關年終考績、平時考核、重大獎懲、一般獎懲等相關文件均歸入同一類號;這些檔案保存價值各有不同,保存年限長短不一,歸於同一類號,就無法妥適判定該類檔案的保存價值了。反之,若分類過細,將導致區分表中檔案分類

項目過於紛雜,將影響未來檔案清理的效益。

(三)區分表未能含括機關職掌業務項目

區分表係各機關業務文件歸檔之依據,應能涵蓋機關職掌業務項目。故機關於編訂區分表時,應檢視機關組織規程、辦事細則或分層負責明細表等所列工作項目及內容,確認各項業

務文件均有適當之類號可供使用。

二、類目名稱方面

區分表之「類目名稱」欄應依檔案之性質及價值,敘明得以概括同一類別檔案之名稱;其字

數以2至9字為原則。一般常見的類目名稱問題如下:

(一)各層級類目名稱過於相近或未具互斥性

例如「人事」類之「俸給待遇」綱,其下可區分「薪俸」、「加給」、「獎金」、「其他給與」等各目,各目名稱代表不同業務內容,彼此不同。若機關人事業務量較少,則可將部分類目整合為「薪俸加給」與「獎金與其他給與」兩目;甚且亦可僅使用「俸給待遇」綱,

無須再向下增列下一層級之類目。

(二)類目名稱過於冗長

例如類目名稱「觀光文宣、摺頁及書刊手冊之規劃編印、發行及推展」,其文字過於冗

長,建議可修正為「觀光宣傳資料整編」。

(三)類目名稱未具體明確

例如類目名稱「土地開發重要業務」與「區段徵收重要案件」,所稱「重要」,似嫌含糊;既有「重要」事項,是否另有「一般」事項?建議應於內容描述中敘明「重要」事項之

具體內容,並儘量避免類此不夠具體之陳述。

三、內容描述方面

「內容描述」欄應敘明機關辦理該項業務之權責(主辦、協辦、配合上級或他機關執行等權責)、業務涉及對象、執行重點、範疇或含括之資料類型、重要案名等訊息,以利判定該類檔案

之內容及重要性。一般常見的問題有以下幾項:

(一)類目名稱與內容描述不符

內容描述應針對該項類目檔案內容加以說明。機關送審之區分表最常出現的問題就是類目

名稱和內容描述未具關聯性,或兩者彼此的涵蓋性不足。

(二)內容描述與類目名稱相同或過於簡略

例如類目名稱「工作計畫」,內容描述為「工作計畫相關文件」,建議修正為「本機關施

政計畫與專案計畫擬定、陳報等相關文件」。

(三)內容描述未呈現機關於該項業務之權責

機關業務權責不同,所產生檔案之保存價值亦不同;屬本機關主辦者,其檔案保存年限應

較非本機關主辦事項者為高。

四、保存年限方面

屬永久保存檔案,其「保存年限」欄應註記為「永久」,如為定期保存檔案,則應註記其年限。一般常見之保存年限

訂定問題如下:

(一)業務性質相近,檔案保存年限卻不一致

例如某機關辦理婦女、兒童及老人之保護、收容、安置工作,其業務性質相似,保存年限卻有永久保存、10年、5年之別。類此業務性質相近者,檔案保存價值應趨於相似,以訂定一

致之保存年限為宜。

(二)以滿足保障民眾權益及提供法律信證與行政稽憑為原則

例如與民眾權益有關且符合一般民法請求權之業務項目,其檔案保存年限不宜低於15年。又如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相關文件,因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與公寓大廈公共事務之決定及運

作密切相關,且涉及住戶權益,建議改列永久保存。

(三)「其他」類檔案保存年限不宜過長

類目名稱「其他」,係提供無專屬類目或較不重要之檔案使用,其保存年限不宜過長,一

般以保存5年以下為宜。

(四)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檔案,應依各類基準 表規定,賦予適當保存年限。

五、清理處置方面

「清理處置」欄應敘明該類檔案後續清理處置建議;屬定期保存者,其清理處置方式區分為「依規定程序銷毀」與「屆期後鑑定」兩類;屬永久保存者,則區分為「列為國家檔案」與「機關永久保存」兩類;各機關可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3.3.1.1第1目第3點之「清理處置」說明

辦理。一般常見問題如下:

(一)檔案保存年限與清理處置方式不相對應

保存年限列永久保存者,清理處置僅能為「列為國家檔案」或「機關永久保存」;保存年限列定期保存者,清理處置僅能為「屆期後鑑定」或「依規定程序銷毀」;其對應關係不可

交錯為之。

(二)檔案保存價值暫不明確者,應定為「屆期後鑑定」

對於檔案之保存年限難於編訂區分表時判定,且可能因時空環境變化或個案狀況而需調整保存年限者,其清理處置應定為「屆期後鑑定」,俟屆滿該年限後,機關需辦理檔案保存價

值鑑定,再行檢討修正該項(類)或個案之保存年限,據以判定後續檔案清理處置方式。

六、基準項目編號方面

各類目屬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所列情形,且該類目檔案內容能由1個或數個基準項目涵蓋時,應於該類目之「基準項目編號」欄填註所對應之基準項目編號;如其內容基準項目所不能涵蓋者,則不應填列。另,機關得視業務簡繁、檔案量多寡,將檔案內容性質近者酌予整併於同一類目,並引用1個或多個基準項目編號;其保存年限以較長者為準;清理處置則以作用力較

強者為準;例如「屆期後鑑定」之作用力就強於「依規定程序銷毀」(詳見以下填寫範例)。

類目名稱 內容描述 保存年限 清理處置 基準項目編號
07     人事類        
  02   組織編制        
    01 組織法規、職務歸系 本機關組織法規、員額配置、編制表、處務規程及職務歸系等公文及表冊 永久 機關永久保存 040201
040203
    02 員額編制 辦理請增員額及現有員額等公文及表冊 20 依規定程序銷毀 040204
  03   人事服務 編印通訊錄(職員錄)、申請在(離)職證明文件、他機關技工工友職缺通知等相關文件 3 依規定程序銷毀 (因「他機關技工工友職缺通知」非屬人事類基準表所列項目,故本欄不填列)

七、 備註欄之填註方面

「備註」欄係用以敘明該類目檔案保存其他需要補充之事項,在填註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該類目屬調查統計、機關出版品編印、專案研究等,因該等報告應永久保存1份,其備註欄應
            註記「統計調查報告應永久保存1份」、「本機關出版品至少應永久保存1份」或「研究報告
            應永久保存1份」等文字。

(二)該類目檔案之保存年限計算有特殊情形者,應於備註欄註記。

例如機關非消耗性物品之保管、報廢文件之保存年限為3年,但「保存年限係自物品報廢

之日起算」,故應於備註欄註記保存年限計算方式之說明文字。

(三)不宜於備註欄填列該類目檔案內容之補充說明。

例如「車輛管理」類目內容描述為「車輛使用、維護及檢驗等紀錄及相關文件」,其備註欄另註記「含車輛肇事理賠紀錄」;類此情形,應將「車輛肇事理賠紀錄」併入內容描述

中,不應填註於備註欄。

參、結語

看完了以上說明,您是否有茅塞頓開的感覺呢?對於區分表編製作業應該比較有方向了吧!雖然,編製區分表的過程相當辛苦,不但要與機關業務單位同仁協商、請其協助編製,也要與本局的審核人員溝通、討論,但只要能編製好一份妥適的區分表,後續的檔案清理將可以更有效率,也可以有

效留存機關重要的施政紀錄呢!

       當然,各位如果還有任何編製區分表的問題,可參考本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下載專區」/「保存年限」,也歡迎隨時來電洽詢02-25131900、25131902,本局樂

於為大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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