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監察院為調查「泰源事件案」向本局調取之政治檔案複製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否向大院申請應用一案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8年 10月 8日 |
發文字號: |
檔應字第1080006012號 |
主旨: |
有關大院為調查「泰源事件案」向本局調取之政治檔案複製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否向大院申請應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復大院108年9月24日院台國字第1082130324號函。 |
二、 |
按檔案法第2條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略以,檔案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鑑於旨揭政治檔案複製資料已隨附於調查案納為大院之機關檔案,請大院依檔案法規定辦理檔案開放應用事宜。 |
二、二、二、二、 三、 |
至旨揭調查涉屬政治檔案者,請大院依政治檔案條例第八、九、十一至十三條規定,本於權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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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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