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

機關檔案申請程序與收費標準

 一、機關檔案申請程序

 









 

 
 

查詢利用機關檔案,請先利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機關檔案目錄。

 

     









 

 
 

由於 「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公布之目錄,是各機關依檔案法規定,定期送交本局彙整公布之檔案目錄,檔案實體仍在各檔案管有機關。
故經由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得欲申請應用之機關檔案後,請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可逕由網路下載列印)並簽名後,得以下列方式分送各檔案管有機關受理。

  1. 申請書簽章後,得親自持送、郵寄或傳真。
  2. 申請書經申請人以符合電子簽章法第10條規定之憑證簽署者,以電子文件向各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為之。
  3. 於各機關網站或其他電子設備所建置之電子表單申請。
     










 

 
 

依檔案法第19條規定,各機關於收到檔案應用申請書後,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結果;如需補正資料,則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申請人(代理人)請依機關之檔案應用申請准駁結果通知,攜帶證明文件至機關指定處所應用檔案。

 

二、機關檔案應用收費標準
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應用檔案經同意者,機關得依本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或依實際業務需要,自訂收費標準並依規費法所訂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三、機關檔案應用申請相關書表下載
檔案應用申請書
委任書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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