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檔案閱覽中心

國家檔案閱覽中心開放時間及電話

服務時間
一、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下午四時三十分以後,停止調閱檔案。
二、 國定例假日不開放;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服務項目
一、 國家檔案應用參考諮詢服務
(一) 為提高檔案應用之品質與效率,本局依使用者需求提供本局相關資訊、國家檔案館藏介紹及協助查找檔案、受理國家檔案申請應用或轉介其他機關(構)服務、檔案應用相關法規說明及使用者指導等。
(二) 本中心接受諮詢者現場、電話或網路等各種管道諮詢,並儘可能協助諮詢者解答,遇有無法立即處理之問題,將留下諮詢者姓名與聯絡資訊,並於5個工作天內回覆。
(三) 有關醫藥、國家安全、軍事機密、猜謎、翻譯、作業及考試解答等非本局業務職掌之問題,不在諮詢服務範圍內。
二、 國家檔案應用服務
(一) 本局提供國家檔案查詢、申請及應用(含閱覽、抄錄與複製)等服務,有關國家檔案目錄查詢、提出應用申請、准駁回復通知及國家檔案應用等作業程序,請參見本局全球資訊網\國家檔案\國家檔案應用\國家檔案閱覽中心\國家檔案應用申請之說明。
(二) 申請應用之檔案,經本局受託他機關(構)代管者,為便捷檔案之應用,逕由受託代管機關(構)受理閱覽、抄錄及複製之准駁。
三、 書刊閱覽服務
(一) 本中心提供與檔案管理、檔案研究等相關書刊資料之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有關書刊資料,請至書刊目錄查詢網(僅限國家檔案閱覽中心使用)查詢。
(二) 本中心書刊資料,除本局相關人員外,不准外借或攜出;非本局相關人員閱覽或影印書刊資料,應於本中心內為之。
(三) 閱覽、抄錄與查詢書刊及資料庫免費。本中心提供影印機供影印書刊資料,紙張黑白影印,A4每頁新臺幣2元,A3每頁新臺幣3元。
(四) 使用本中心書刊資料,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漬、摺角及撕破等損壞情形;違反者,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服務設施
一、 本局免費提供下列設施及物品:
(一) 寄物櫃。
(二) 相機及翻拍架等翻拍設備。
(三) 電腦及擴視機等閱讀設備。
(四) 透明壓條、紙籤等輔具。
(五) 鉛筆及散頁空白紙等文具。
(六) 手套、口罩、耳機、透明置物袋、輪椅、老花眼鏡等物品。前項所列設備、輔具、文具及物品,以先到者先行使用為原則;電腦、相機、翻拍架、擴視機、耳機等設備,每人每次使用以二小時為原則,倘無人等候,得續為使用,且以應用本局國家檔案及書刊資料為限。
二、 使用本局提供之設備,不得任意搬動或拆卸其零件,其他使用原則應遵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使用須知附表二規定辦理。
三、 設備或物品之使用,如有疑問,應洽詢櫃檯服務人員,倘因蓄意破壞或不當使用,致生損害者,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聯絡方式
一、服務專線:(02)8995-3630
二、傳真電話:(02)8995-6471
三、服務信箱:service@archives.gov.tw
四、通訊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樓

重要須知
一、非本局相關人員進入本中心須辦理登記後發給閱覽證,閱覽證限當日有效,發給與使用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第一次到訪者,應於櫃檯辦理登記,登記資訊包含姓名、聯絡電話、身分證明文件(含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號碼後五碼及到訪目的等,並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經本局確認後核發閱覽證;再次到訪者,得逕用本局電腦查詢並輸入到訪 目的後,由櫃檯服務人員列印閱覽證。登記資訊如有變更,應洽櫃檯服務人員辦理。
(二)閱覽證遺失或因毀損等原因致無法使用,應向櫃檯服務人員掛失或交回,經本局註銷原閱覽證後核發新證,以利進出。
(三)閱覽證不得偽造、變造或轉借他人使用,如經查獲,將予註銷;倘因閱覽證遺失或不當使用,致生損害者,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非本局相關人員進出本中心攜帶物品之原則如下:
(一)可攜入但須置於透明容具者:貴重物品(如錢包等)、重要證件、個人常備用藥、未附橡皮擦之鉛筆、筆記本、耳機或散頁空白紙張等。
(二)可攜入但須於櫃檯辦理登記者:可攜式電腦、平版電腦、照相機、具照相功能手機;前述器材之照相功能僅供翻拍提供應用之檔案原件,不得影響其他使用者權益。
(三)須事先許可同意者:錄影器材或其他未列於本須知之用品,須於申請應用檔案時敘明使用理由,經本局同意後,始得攜入。
(四)禁止攜帶者:
1.食物或飲水;香菸、火柴或打火機;各式書寫用具(未附橡皮擦之鉛筆除外);墨水;橡皮擦(含附於鉛筆上)、修正帶或修正液;剪刀、刀片;釘書機、打洞機或削鉛筆用具;黏著劑或膠帶;油漆或噴漆;雨傘、雨衣;公事包、行李箱、 背包、皮包、袋子或其他類似的容器尺寸大於A4者;檔案夾或其他紙張容器;動物(導盲犬除外)等。
2.其他可能造成檔案損害之器具或用品。攜帶物品進出本中心時,應主動出示所攜物品,如有必要,櫃檯服務人員得要求檢查。
三、本中心內不得有吸菸、飲食、喧嘩、不當使用設施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違反者,本局有權停止其使用。另,非經同意,本中心不得拍照或錄影。
四、其他未盡事宜,請參見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使用須知國家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3章相關規定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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