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第八條解釋

有關監察院為調查「泰源事件案」向本局調取之政治檔案複製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否向大院申請應用一案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年 10月 8日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1080006012號
主旨: 有關大院為調查「泰源事件案」向本局調取之政治檔案複製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否向大院申請應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大院108年9月24日院台國字第1082130324號函。
二、 按檔案法第2條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略以,檔案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鑑於旨揭政治檔案複製資料已隨附於調查案納為大院之機關檔案,請大院依檔案法規定辦理檔案開放應用事宜。
二、二、二、二、 三、 至旨揭調查涉屬政治檔案者,請大院依政治檔案條例第八、九、十一至十三條規定,本於權責辦理。
回檔案法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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