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志工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志工值勤管理規定

一、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檔案志工(以下簡稱志工)志願服務計畫辦理。
二、 本局企劃組為志工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負責差勤管理與年度總考評等相關行政管理事宜;志工服務項目之業務主管組室為志工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負責該服務項目之年度考評,以及協助辦理差勤管理工作。
三、 值勤規則
(一) 每年應值勤達(含)48小時。
(二) 應於每月15日前,至本局管理單位登錄次月服務時間,每次排班最低以3小時為基礎單位;每月25日公布次月排班表於本局志工休息室。
(三) 應依本局管理單位及運用單位之安排,並接受指導人員之督導。
(四) 應按時簽到退(附件1─簽到單),當日值勤遲到或早退超過(含)30分鐘以上且未達當日值勤時數半數者,當日值勤時數予以減半計算;超過值勤時數半數以上者,當日值勤時數即不予計算。
(五) 應依照服務內容、排定之服務時間及指定服務地點值勤;非於排班日至本局值勤者,當日值勤時數將不予計算。
(六) 使用本局設備、文書資料等,應遵守相關規定。
(七) 值勤期間應配戴志工服務證、穿著本局檔案志工背心,維持儀容整潔,並不得有違法或損害本局權益及聲譽之行為。
(八) 志工應充分瞭解本身工作內容及值勤注意事項,謹守工作崗位並確實遵守相關值勤規定。
(九) 值勤時,如遇有突發狀況或衝突事件時,應立即通知運用單位到場協助處理。
四、 請假規定
(一) 因故需請假時,於事前告知本局運用單位,並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附件2─請假單),或提出調班申請。
(二) 若因臨時突發因素,未能事先辦妥請假手續,先以電話通知本局運用單位請假,並於事後補填請假單,始完成請假手續。
(三) 如未請假且未事前告知者,以缺勤論之。
五、 志工資格之保留與解除
(一) 因故連續請假超過(含)1個月未滿3個月者,應事先向本局申請辦理暫停服務工作。
(二) 因故無法值勤或連續請假超過(含)3個月未達1年者,應向本局辦理暫停服務工作,並繳回志工服務證等相關物件,但仍保有志工資格。
(三) 申請暫停期間超過(含)3個月未達1年者,如提前回隊時,須提出復職申請,經本局同意後重新核發志工服務證,方可復職。
(四) 凡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本局將解除其志工資格,並收回志工服務證等相關物件。但因其他正當理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1. 申請暫停服務工作超過(含)1年以上者。
2. 登錄值勤時間後,如有連續(含)3個月以上未服勤之情形。
3. 全年缺勤累計超過(含)3次。
4. 全年請假或暫停服務工作總次數超過(含)12次。
5. 全年總出勤時數未達48小時者。
6. 服務期間如有怠忽職守、行為不良或其他影響本局聲譽等行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本局並得解除其志工資格。經本局依本款解除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局志工之召募及培訓。
六、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7-10-04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