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4月12日檔應字第0910001198號函頒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檔企字第1020011233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檔企字第10300111042號函修正名稱、第1點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檔企字第1070011370號函修正第2點、第8點規定
壹、目的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社會人力資源,推展檔案事業,鼓勵社會人士投入檔案志工行列,參與檔案服務工作,特依志願服務法訂定本計畫。
貳、服務項目
檔案志工之服務事項如下:
一、國家檔案應用及推廣服務
(一)協助導覽服務(含展場秩序維護)。
(二)協助諮詢服務。
(三)協助資料(含圖書)整理及建檔。
(四)協助相關行政庶務。
二、國家檔案整理暨調案作業:
(一)協助國家檔案整卷工作。
(二)協助國家檔案調案作業。
(三)協助國家檔案上架作業。
(四)協助國家檔案保存狀況檢視作業。
三、其他經本局指定適合志工協助事項。
參、召募對象及程序
檔案志工為無給職,服務期間一年,期滿依本局考核結果,得予續用;召募對象及程序如下:
一、對象: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十八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身心健康、口齒清晰、表達無礙;
(二)動機純正,熱誠親切,能固定提供部分時間參與服務;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且略諳電腦操作。
二、程序:
(一)收受報名表。
(二)辦理基本資料審查及面談。
(三)發給教育訓練合格者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肆、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以傳達志願服務理念為主,訓練課程依志願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內容實施。
二、特殊訓練:
以強化檔案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環境為主,課程內容由本局運用單位依個別需求訂定,得包括實習訓練與專業成長訓練。
伍、編組與管理
一、編組:
成立檔案志工隊,置隊長一人,綜理隊務,副隊長一人至二人,協助處理隊務;除第一任得由本局指定外,第二任起由志工投票選舉產生,得連選連任。另得依服務工作內容,相互推選幹部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二、管理:
檔案志工應遵守本局各項規定,恪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檔案志工以自律自治為原則,但應受本局運用單位之督導。
三、請假規定:
(一)未能依約參與會議、服務及活動,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若因臨時突發因素,可先行以電話請假並於事後補填請假單。
(二)請假三個月(含)以上或有特殊情況者,需以書面申請並向運用單位報備。
陸、輔導與運用
一、本局發給檔案志工志願服務證與志願服務紀錄冊,以資證明及記錄實際參與服務時間。
二、檔案志工於值勤時應穿著本局製作之檔案志工背心,以資識別,並彰顯紀律與榮譽。
三、檔案志工隊每年年終召開檔案志工會議,議決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工作計畫。
(二)年度工作績效。
(三)表揚績優人員。
(四)改選幹部。
(五)其他重要事項。
柒、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
(一)本局每年辦理年終考核,對成績優良者,得予獎勵。
(二)對於不適任或因其他事由無法參與服務者,停止其服務工作。
二、獎勵:
(一)當年度擔任檔案志工隊幹部成績優良者,本局發給感謝狀及獎品。
(二)當年度年終考核成績優良或服務滿二百小時以上者,本局發給獎狀及獎品。
(三)服務滿三年以上,累積服務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者,本局發給獎狀及獎品。
(四)服務績效符合「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規定者,本局推薦參加全國優良志工表揚。
捌、保險與福利
一、保險:
本局每年為檔案志工投保意外險。
二、福利:
(一)檔案志工得參與本局舉辦之各項專題演講、參訪、觀摩活動及相關訓練,並憑志願服務證借閱國家檔案閱覽中心之圖書。
(二)本局得依服務績效酌贈出版品,對年終考核成績優良者,得薦選參加相關機關各項志工活動及表揚。
(三)本局得依年度預算編列狀況,酌發誤餐費。
玖、終止運用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停止其服務工作並收回志願服務證:
一、未辦理請假,全年值勤未達48小時者。
二、考核成績不佳者。
三、影響機關和諧、團結者。
四、發表不當言論或行為有損本局名譽者。
五、嚴重違反本局規定者。
壹拾、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循年度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或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壹拾壹、附則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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