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集緣起

莫拉克風災國家檔案徵集緣起

一、檔案徵集過程
依據「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第4條規定,屆滿移轉年限之檔案,移轉前各機關應先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經鑑定仍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應編製檔案移轉目錄,併同鑑定報告,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各款所定程序,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為協助機關辦理上開檔案鑑定工作,順遂後續檔案鑑選及移轉事宜,本局經蒐整相關資料,參考莫拉克重建會相關組織法規、組織沿革與職掌及檔案分類架構等,並依檔案目錄及實地檢視部分內容,提列審選原則及重點。檔案審選範圍以莫拉克重建會管有檔案為主,主要包含綜合規劃、基礎建設、家園重建、產業重建、行政管理類等主題。

莫拉克重建會卸牌及檔案移交典禮

 

 

民國103年8月8 日於莫拉克風災屆滿五週年之際,加上各項重建工作已有具體成果,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舉辦卸牌暨檔案移交典禮,由行政院政務委員楊秋興代表行政院長與行政院重建會執行長陳振川共同卸下行政院重建會銜牌,象徵重建任務完成階段性任務。在楊政務委員的見證下,陳振川執行長將行政院重建會檔案移交本局接管。

 

 

二、檔案審選原則 
本局依據莫拉克重建會檔案案情,並參考莫拉克重建會暫行組織規程、辦事細則,以及機關沿革與主題背景,研提審選原則及重點,做為國家檔案審選作業準據。本次檔案審選以莫拉克重建會管有檔案(含陸軍第八軍團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檔案)為範疇,審選原則主要有三大原則:

(一) 具下列歷史及資訊價值之檔案優先鑑選移轉:此部分包括:
1. 涉及災後重建決策及計畫者。
2. 涉及災後重建重要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者。
3. 涉及災後重建組織沿革者。
4. 涉及國土重劃與地質環境基本調查者。
5. 涉及家園、產業與經濟等重建之重點作法、主要過程及具體成果、代表性或特殊性案例。
6. 概(預)算編製及分配預算、追加減及保留預算、動支預備金 及年度決算執行檢討等案件。
7. 對社會福利及人民權益維護具有重大影響者。
8. 具有重要歷史、社會文化價值者。
9. 屬重大興情之特殊個案,對政府政策或施政成效有影響者。
10. 其他有關重要事項或具有學術研究或資訊價值者。
(二) 案情具發展性者,以全案進行鑑選及留存為原則。
(三) 因收受通報周知、收文轉發且無後續辦理事項之案件,或無關本機關業務職掌者,原則不鑑選移轉。但具重要歷史及學術研究價值者除外。

三、各類檔案審選重點

(一)

綜合規劃:

1. 災後重建統籌計畫或規劃報告,政策性事項及重大措施(方案、綱要)。
2. 災後重建相關法規。
3. 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工作小組會議紀錄。
4. 報行政院核定或核轉之法令研議及解釋案件。
5. 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交辦事項。
6. 行政院院會提案、決定、決議及院長指示事項之追蹤管制案件。
7. 災情監控、報告及新聞處理案件。
8. 災民需求、問題及解答案件。
9. 災害對經濟產業之總體影響評估。
10. 莫拉克重建會出版品及自行或委外攝製之災後重建成果照片、紀錄片、宣導影片等。
11. 財源籌措、財務估算及經費支用情形。
(二)

基礎建設:

1. 災區鐵路、公路、橋樑、水土保持、電信等公共工程及公用設備搶修與重建之規劃及執行成果案件。
2. 災區電力、水利、自來水與油氣系統重建之規劃及執行成果案件。
3. 行政機關辦公廳舍損毀處理案件。
(三)

家園重建:

1. 社區、農村聚落與原住民聚落重建之規劃及執行成果案件。
2. 災區老人與兒童安置案件。
3. 災區住宅重建與遷村規劃及執行成果案件。
4. 災區各級學校復建案件。
5. 災民就業服務案件。
6. 災區環境衛生、醫療及疫情控制案件。
7. 災區居民心理(靈)重建案件。
8. 災區專案紓因與融資案件。
9. 組合屋及永久屋興建計畫及調配案件。
10. 土地徵收、撥用及價購等之地權處理案件。
(四)

產業重建:

1. 災區產業重建整體規劃案件。
2. 災區農業重建(含土石流與山坡地災害防治、崩塌地造林綠化,及農業災害救助等)案件。
3. 災區觀光業重建案件。
4. 災區工商業重建案件。
5. 災區文化創意產業重建案件。
6. 民生物資與原物料供需調節案件。
(五)

行政管理類:

1. 莫拉克重建會之特別條例、組織規程、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研議、修正及廢止。
2. 行政院核定或其他重要人事之任免遷調、動態登記及個案檔卷。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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