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一條解釋

函詢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檔案,應否提供檔案原件等疑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 6月 21日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1080003572號
主旨: 有關臺端函詢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檔案,應否提供檔案原件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臺端108年6月4日(6月11日收件)申復書。
二、 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3項規定,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又,同細則第18條規定略以,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三)申請項目。(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五)檔號。......(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詳附件)。前開「申請項目」,係指閱覽抄錄、複製紙本或複製電子檔時,申請人如需使用檔案原件,應於檔案應用申請書或書面申請資料敘明。
三、 承上,申請人依前開規定提出申請,受理機關應依所提申請標的及項目,視具體個案情形,本於權責衡酌決定之。
四、 有關本局主管之機關檔案應用相關法規,包括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7條至第22條)及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等,均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rchives.gov.tw)主動公開,歡迎上網查閱。
五、 另,依檔案法第1條第2項「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是除前開法令外,仍有其他相關法規之適用,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行政程序法等。臺端如有需求,可至法務部建置之「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s://law.moj.gov.tw)網站查詢或洽詢受理申請應用之機關,併此敘明。
六、 如仍有其他詢問事項,歡迎洽詢本案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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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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