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檔案法第28條業由 總統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11號令公布(修正條文內容如附件1),並於同年7月24日行政院以院臺秘字第0970030737號函定自9月1日起施行。 |
二、 |
前揭條文修正意旨,排除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檔案法之準用,新增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檔案法之準用。 |
三、 |
各委託機關委託個人或團體行使公權力,於委託事項範圍內之檔案管理事項請依「各委託機關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附件2)辦理。 |
四、 |
併送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主體認定之相關參考資料乙份(附件3)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