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二十八條解釋

各委託機關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年 8月 27日
發文字號: 檔企字第09700113832號
主旨: 檔案法第28條訂自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起修正施行,檢送修正條文內容及各委託機關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檔案法第28條業由 總統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11號令公布(修正條文內容如附件1),並於同年7月24日行政院以院臺秘字第0970030737號函定自9月1日起施行。
二、 前揭條文修正意旨,排除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檔案法之準用,新增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檔案法之準用。
三、 各委託機關委託個人或團體行使公權力,於委託事項範圍內之檔案管理事項請依「各委託機關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附件2)辦理。
四、 併送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主體認定之相關參考資料乙份(附件3)供參。
備註: 本案說明中所述之附件1.3內容省略
回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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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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