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二十八條解釋

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年 8月 27日
發文字號: 檔企字第09700113831號
主旨: 檔案法第28條訂自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起修正施行,檢送修正條文內容及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檔案法第28條業由 總統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11號令公布(修正條文內容如附件1),並於同年7月24日行政院以院臺秘字第0970030737號函定自9月1日起施行。
二、 依前揭修正條文意旨,公立高中(職)、國中(小)及幼稚園等學校雖已排除在檔案法準用範圍,惟為持續前揭學校檔案管理與應用服務,仍請教育部本於權責,統籌規劃、督導及考核其檔案管理事項,並可參考檔案法及相關子法推動相關作為。
三、 自首揭修正條文施行日起,公立高中(職)、國中(小)及幼稚園等學校之檔案管理工作,請依「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附件2)辦理。
四、 併送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1項影本乙份(附件3)供參。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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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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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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