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二十八條解釋

公營事業機構改制民營後,其國營階段會計檔案管理作業疑義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年 8月 18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1030004082號
主旨: 大部函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民營後,其國營階段會計檔案管理作業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 復 大部103年8月8日經總字第10302956570號函。
二、 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8條規定,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又會計法第109條規定,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者,其永久保存之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期保存之檔案應報請該機構主管機關處理。前項定期保存檔案之管理及應用事項,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爰此,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民營後,原國營階段之檔案(含會計檔案),當屬本法適用範疇,應由接管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
三、 本局業已完成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40至93年檔案審選移轉竣事,有關該公司民國94年至民營化前之檔案審選及移轉時程,將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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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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