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復 貴局102年9月26日南市教秘字第1020851805號函。 |
二、 |
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又會計法第109條規定,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準此,會計檔案當屬本法規定之範疇,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作業,合先敘明。 |
三、 |
本法於97年9月1日經立法院修正第28條,業排除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準用之規定,惟為使其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及安全維護等檔案管理事項有所依循,本局業於同年8月27日函請教育部統籌規劃、督導及考核;嗣該部於同年10月22日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督導所屬各校妥適辦理檔案管理作業在案。是有關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會計檔案管理相關事項,建請洽詢權責機關教育部或隸屬之縣(市)政府;至有關保管事宜部分,仍請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