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二十八條解釋

公立幼兒園排除準用檔案法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年 1月 14日
發文字號: 檔企字第1020011003號
主旨: 茲為公立幼兒園排除準用檔案法,檢附公立幼兒園因應事項1份,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 本局97年8月27日檔企字第09700113831號函(諒達)業依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意旨,排除公立幼稚園準用檔案法,復依教育部101年12月25日臺國(三)字第1010245080號函釋,幼兒園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門,改制後幼兒園仍屬教育機構,惟具保育性質,其主要業務在提供幼兒服務及照顧服務,與一般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性質不同,建議比照原幼稚園排除準用檔案法。綜上,爰將公立幼兒園排除準用檔案法。
二、 公立幼兒園雖排除準用檔案法,惟該等機構之檔案管理事項,仍請教育部、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統籌規劃、督導及考核,並可參考檔案法及相關子法推動相關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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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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