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二十八條解釋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委辦計畫之會計帳簿及憑證是否適用檔案法疑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年 12月 4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80007123號
主旨: 貴處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委辦計畫之會計帳簿及憑證是否適用檔案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處98年11月26日中企秘字第09801401100號函。
二、 97年9月1日施行之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8條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準用本法之規定。有關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係指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將公權力委託個人或團體行使,並依據同法第16條規定之程序辦理者。
三、 貴處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委辦計畫產生之檔案是否適用本法,請依上開說明判定,認有適用者,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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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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