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二十八條解釋

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承商是否適用檔案法第28條規定案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年 12月 31日
發文字號: 檔秘字第0970005733號
主旨: 關於 貴局函請釋示「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承商永通電收公司,是否適用檔案法第28條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97年12月5日業字第0970036952號函辦理。
二、 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8條規定:「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亦同。」前開條文後段之規定係配合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概念延伸而來,對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明文規定其檔案管理事項準用本法之規定。而所謂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慨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轉移民間辦理,並以受委託者之名義辦理公權力事項,因此倘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者,自非屬本法第28條後段所稱之情形。
三、 至所詢「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承商遠通電收公司,是否適用本法第28條規定乙節,因涉及貴管法規規定,以及 貴局與該公司所簽訂契約之性質、內容等事項,是否確有公權力委託之情形,仍請 貴局參酌前揭說明本於權責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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