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復貴處109年8月26日北市都建寓字第1093203665號函。 |
二、 |
依檔案法第21條之規定,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標準收費。旨揭收費標準中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係規範檔案複製品經機關(構)同意提供者,依其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情形或市場等因素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基準。 |
三、 |
各機關(構)核准民眾複製檔案,如依本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同意民眾自行以手機等設備翻拍檔案者,因機關(構)並未提供複製之人力、物料及設備等直接或間接成本,爰規定僅依同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免收複製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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