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二十條解釋

核准人民應用檔案有關時限之規範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1年 11月 14日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0910004789號
主旨: 關於核准人民應用檔案時有關期限之規範事宜,本局意見如說明二,請 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室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一)錦鈺字第OO六一三七號函。
二、 按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檔案法第二十條定有明文。故各機關於核准人民閱覽或抄錄檔案時,自得斟酌具體個案之情況,規定合理期限要求申請人於一定期日前至指定之處所應用檔案。申請人如有違反,機關亦得要求另案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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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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