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八條解釋

復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有關檔案法第18條第5款適用之疑義案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年 11月 18日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0930018752號
主旨: 有關檔案法第18條第5款適用之疑義乙案,本局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93年11月9日劍支字第0930016070號函。
二、 按檔案法第18條第5款所稱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應包括機關離退人員之 人事及薪資檔案資料,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機關自得依本條款之規定拒絕人民申請應用。惟本件 貴局離退人員申請閱覽其資料,有否該條款之適用,應否全部拒絕,或僅拒絕「具機敏性、有保密之必要」部分,其他部分則提供閱覽(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5條第2項參照),請 貴局就個案具體情形審酌決定之。
備註: 配合94年12月28日「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公布施行,「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於95年03月20日廢止,本案說明二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5條第2項,可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其規定為「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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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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