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八條解釋

非當事人申請華僑身份印鑑證明書時如何適用檔法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1年 8月 21日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0910002906號
主旨: 關於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如何適用檔案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僑證照字第09130267481號函。
二、 按檔案法第十八條第七款之適用,係以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無有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為維護其他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益之必要情形者為限。來函說明所載, 貴會因受理華僑身份印鑑證明書之申請,檔案中留存有申請人之中、英文姓名、年籍及地址等資料,如有非申請人之第三人依檔案法之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該類檔案,得否依據該法第十八條第七款「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之理由拒絕其申請等語,核與上揭說明,如該檔案無有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有關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工商秘密、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人事及薪資資料、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之情形,而有同條第七款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之情形時,於法應無不合。惟同條第七款之適用,究係為維護其他公共利益,抑係為維護第三人之正當權益,仍有區別之必要,併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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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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