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八條解釋

檔案法第18條第5款適用疑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年 3月 19日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0990001146號
主旨: 有關 台端函詢檔案法第18條第5款之「人事及薪資資料」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台端99年3月10日陳情書。
二、 所詢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第5款,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應用申請,經查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第3條明定,人事資料範圍包括機關資料與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則涵蓋基本資料(公務人員履歷表各項資料)及異動資料(含核薪、考績、獎懲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變更及出生年月日更正資料等),該等資料倘涉及個人隱私,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第三人之正當權益,各機關自得依本法第18條第5款之規定拒絕民眾之申請;至無保密必要者,得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部分公開或提供乙節,仍須由各機關視具體個案情形以為准駁之決定。
三、 有關「分層負責明細表」及「職務說明書」,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第2項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係屬機關內部人事業務規章,似非本法第18條第5款所指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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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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