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閱股票投資相關資訊,得否適用檔案法第18條規定疑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8年 6月 22日 |
發文字號: |
檔應字第0980003390號 |
主旨: |
關於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調閱 貴會民國93年1月至97年6月30日間有關股票買賣之持股明細(個股)與買賣紀錄及盈虧等情況,得否依檔案法第18條相關規定拒絕提供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復 貴會98年6月9日台管財一字第0980743221A號函。 |
二、 |
按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2項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故 貴會股票投資相關資訊如符合上開規定者,當屬本法所稱之檔案,其檔案應用自應依本法第17條至第21條之規定辦理。 |
三、 |
本法第17條規定,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第18條並就各機關可得拒絕申請之情形定有明文。基於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部分,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調閱政府資訊,仍請本於權責,依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審酌具體個案,以為准駁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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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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