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八條解釋

機關可否提供公文登記簿或檔案目錄以查詢檔案疑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年 6月 9日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0970002658號
主旨: 有關如何請行政機關提供公文登記簿或檔案目錄以查詢檔案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台端97年6月2日信函辦理。
二、 按機關公文登記簿或內部檔案目錄為機關處理公務產生之紀錄資料,如已依照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管理程序歸檔而成為檔案時,民眾可依本法第17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18條之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如未歸檔時,因其屬政府機關之資訊,民眾亦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向該機關請求提供,並由機關依本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之規定,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以為准駁。
三、 台端函詢所需檔案是否移交本局並請代為查詢乙節,依本法第2條第3款及第4款,國家檔案係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即檔案管理局)管理之檔案;機關檔案係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經查 台端來函所列檔案,尚屬教育部所管有之機關檔案,並未移轉至本局,基此,建請逕向該檔案管有機關教育部提出申請,教育部檔案應用服務聯絡電話:02-77367763。又,機關檔案目錄之查詢,可利用「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http://near.archives.gov.tw)查詢所需檔案,併此敘明。
備註: 本案說明三提及「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http://near.archives.gov.tw)業於98年3月31日更名為「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則於97年9月15日調整為https://near.archive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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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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