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復 貴會97年5月27日輔壹字第0970006594號函。 |
二、 |
按檔案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旨揭亡故榮民之「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既為 貴會所屬服務及安養機構遺產管理檔案,自有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適用。 |
三、 |
有關申請人身分資格乙節,本法無明文規定,應依相關法令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辦理;又,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具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資料卷宗之請求權,基此,各機關受理檔案申請應用,應依本法第18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以為准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