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七條解釋

貴府函詢提供議會有關政府採購決標後相關文件是否有檔案法第18條第6款及第7款適用疑義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年 3月 1日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1060000877號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決標後之「開標、評選全程錄影實況」及「廠商投標文件及企劃書」是否有檔案法第18條第6款、第7款之適用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府106年2月17日新北府捷工字第1060159981號函。
二、 旨揭採購資料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可否提供予新北市議會專案調查小組研究或蒐集資料一節,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其申請資格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是新北市議會非本條文所定得申請檔案之主體,爰無本法第18條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 至機關間因業務需要提出檔案檢調申請,應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依該要點第8點規定「有權調閱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請求該管機關提供。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經檢視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66條及第67條規定,新北市議會經大會決議組成專案調查小組從事研究或蒐集資料,有關機關應提供資料或說明,合於上開要點規定,請貴府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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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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