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七條解釋

外籍人士應用我國行政機關檔案之疑義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年 4月 8日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1020001544號
主旨: 大部函詢有關日籍教授提出「檔案應用申請書」,是否適用我國檔案法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大部102年3月28日交科字第1025004425號函。
二、 有關外籍人士得否申請我國檔案,檔案法並無相關規定,惟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依檔案法第1條第2項「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爰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2項「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是所詢日籍教授以「檔案應用申請書」申請我國政府機關檔案,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回檔案法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3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5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