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六條解釋

機密檔案專用封套除有洩密之虞,不宜著錄「密不錄由」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1050002216號函
主旨: 有關機密檔案專用封套上案由或案名得否註明「密不錄由」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府105年5月18日新北府秘檔字第1050904524號函。
二、 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機密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套上註明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等相關資訊後,於封口簽章,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但案由或案名,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之。上開但書規定,係用於規範案名或案由之摘錄,如有造成洩密之虞,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如無洩密之疑慮,應依案件主旨或事由,以及案情內容扼要摘錄,合先敘明。
三、 所詢密件案名(由)著錄「密不錄由」一節,考量後續管理及辨識不同案件之需,建議仍應扼要記載案件內容,但不得著錄機敏資訊,且不宜著錄「密不錄由」。
四、 有關機關檔案管理事項相關作業疑義,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機關服務/諮詢溝通,查閱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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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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