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因應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修正應配合辦理事項
回復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
回復文號: |
檔徵字第1050009181號函 |
主旨: |
檢送「各機關因應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修正應配合辦理事項」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修正條文業於105年6月30日以檔徵字第1050009143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機關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者,其改制前檔案之移交、管理及應用作業,請依旨揭配合辦理事項執行。 |
備註: |
附件:因應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pdf |
|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33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