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三條解釋

交通大學原經管國科會所屬國家奈米元件實驗室檔案移交釋疑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年 12月 2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20007807號
主旨: 關於 貴屬國立交通大學原經管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國家奈米元件實驗室檔案移交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92年11月4日台總(四)字第0920163266號書函。
二、 按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機關改組時,其所有檔案應移交至業務承接機關。所稱「改組」包括改隸(制)等情形,是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原所屬國家奈米元件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於改制為財團法人後,其原管有之公文檔案當依法移交予業務承接機關。至 貴屬國立交通大學經管該實驗室之檔案,自亦當依上開規定移交國科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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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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