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復 貴府93年2月27日府行檔字第0930037407號函。 |
二、 |
查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檔案有遺失、毀損情形者,檔案管理單位應即查明原因簽請權責長官處理。」准此,本案請 貴府逕依上述規定卓處。 |
三、 |
關於已遺失之檔案,案經考量屬永久保存檔案,極具保存價值,為維持檔案完整,建請 貴府設法進行復舊措施,倘檔案有重製可能,應儘速辦理,並將處理經過於相關目錄註明。若確無相關紀錄留存,則應將遺失檔案之範圍、預估數量、處理情形等陳報權責長官核定,俾憑日後查考。 |
四、 |
另有關檔案遺失之責任問題,事涉 貴府與廠商雙方契約關係,請 貴府依相關法令規定卓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