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三條解釋

檔案遺失處理釋疑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年 3月 5日
發文字號: 檔典字第0930001515號
主旨: 有關 貴府檔案遺失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府93年2月27日府行檔字第0930037407號函。
二、 查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檔案有遺失、毀損情形者,檔案管理單位應即查明原因簽請權責長官處理。」准此,本案請 貴府逕依上述規定卓處。
三、 關於已遺失之檔案,案經考量屬永久保存檔案,極具保存價值,為維持檔案完整,建請 貴府設法進行復舊措施,倘檔案有重製可能,應儘速辦理,並將處理經過於相關目錄註明。若確無相關紀錄留存,則應將遺失檔案之範圍、預估數量、處理情形等陳報權責長官核定,俾憑日後查考。
四、 另有關檔案遺失之責任問題,事涉 貴府與廠商雙方契約關係,請 貴府依相關法令規定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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