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二條解釋

完成檔案銷毀或移轉註記之檔案目錄電子檔彙送至局釋疑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年 2月 15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40011044號
主旨: 關於彙送本局公布之檔案,經核准銷毀或移轉且依規定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完成相關註記者,其檔案目錄電子檔送交作業,請併機關檔案目錄彙送作業期程、方式及程序送局,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 各機關之檔案,經依檔案法相關規定完成法定審核程序辦理銷毀或移轉者,如曾依規定編製檔案目錄彙送本局公布,檔案管理單位執行檔案銷毀或移轉後,應將註記完成之檔案銷毀或移轉目錄,依機關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要點所定之檔案目錄傳輸格式規定轉出電子檔送局更新。
二、 為便各機關作業,本局檔案目錄建檔軟體將配合於「檔案目錄轉出作業」項下整併檔案目錄、銷毀目錄及移轉目錄自動轉出功能,其完成改版前,請使用機關分別於銷毀或移轉作業項下執行目錄轉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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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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