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3年 10月 13日 |
發文字號: |
檔徵字第09300169831號 |
主旨: |
貴屬東勢國民中學受敏督利風災影響,部分檔案遭水漬滅失一案,同意備查,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復 貴府93年9月2日府行檔字第0930229630號函。 |
二、 |
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4條規定,檔案因天災或事故毀損,應辦理檔案修復鑑定,經本局備查後始得銷毀。本案 貴屬檔案銷毀事實係發生於報備之前,未符上開規定意旨,請轉知檢討改進。至其檔案存置場所,亦請確依檔案庫房設施基準第六點規定,妥適規劃設置,以維護檔案保管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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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引用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4條於94年1月3日修正為第1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