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二條解釋

關於得否逕依會計法規定辦理會計憑證、帳冊及報表等檔案銷毀釋疑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年 6月 24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40002904號
主旨: 關於會計憑證、帳冊及報表等檔案得否逕依會計法規定辦理銷毀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府94年6月14日府主三字第0940122811號函。
二、 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準此,各機關、公立學校歸檔管理之會計憑證、帳冊及報表等檔案當屬本法規定之範疇。本法第12條規定,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三、 有關會計憑證及報告等檔案應依檔案法或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銷毀一節,本局前曾提報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討論決議,為合符檔案法及會計法之規定,現行作業仍應依會計法第83條及第84條規定,報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再依本法第12條規定辦理。惟為簡化銷毀程序,遠程作法應研議修法。
四、 本案仍請依上開決議辦理。惟鑑於是類檔案之管理及使用有別於一般公文,其管理原則,本局業納入本法研議修正。
回檔案法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3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5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