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二條解釋

依法完成審核同意銷毀之機關檔案,可否提供研究、保存疑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年 5月 7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70002085號
主旨: 貴學系請釋依法完成審核同意銷毀之機關檔案,可否提供研究、保存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學系97年4月28日成大船字第A097040028號函。
二、 各機關銷毀檔案,依法定程序送經本局審核同意銷毀者,其管有機關可否應學術研究機構之請求,提供保存及研究,現行法令並未明文。然基於政府機關檔案為國家資產,為發揮檔案功能,其雖經完成法定審核程序核准銷毀,於未辦理銷毀前,學術研究機構認其具研究價值而請求管有機關贈與提供,如經雙方合意並商定後續處理權責,要無不可。
三、 至檔案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6款清理定義之「其他必要之處理」一節,查所定「其他必要之處理」係指上開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檔案應辦理保存價值鑑定,以及經清查後檔案與目錄不符時其相關紀錄之修正等情形,其意旨與旨揭疑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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