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二條解釋

民眾函詢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各項資料,是否適用檔案法。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1050000073號
主旨: 臺端所詢民眾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各項資料是否適用檔案法等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臺端105年1月4日及5日來函辦理。
二、 檔案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是本法之適用主體為政府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設立之各管理委員會非屬前述之政府機關,自無檔案法之適用。
三、 如臺端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請求閱覽或影印相關資料,有關申請程序及申請相關資料之管理等規定,請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洽主管機關內政部、相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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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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